首页 > 政策法规 > 浙江交通厅专栏

关于规范我省水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

日期:2005-12-02来源:浙江省交通厅【字体:

关于规范我省水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意见

 
浙交〔2005〕366号

 
各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由于法定的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各地对相同的水路运输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标准不一,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为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行为,力求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合理,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路运输的实际,现就水路运输行政处罚的额度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 沿海运输行政处罚

    (一)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船舶额定载重吨处每吨20元罚款,船舶未额定载重吨的,按主机功率处每千瓦40元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二)无有效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对个人处2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
    (三)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对个人处2000-2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150000元罚款。其中运输船舶按船舶额定载重吨罚款:
    1000载重吨以下(在具体细化的处罚标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下同),罚款5000元;
    1000-5000载重吨以下,罚款20000元;
    5000-10000载重吨以下,罚款50000元;
    10000载重吨以上,罚款100000元。
    (四)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未按规定验审或验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规定吊销其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证书被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按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进行处罚。
    (五)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责令改正,收缴伪造、涂改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20000元罚款。其中运输船舶按船舶额定载重吨罚款:
    1000载重吨以下,罚款2000元;
    1000-5000载重吨以下,罚款4000元;
    5000-10000载重吨以下,罚款10000元;
    10000载重吨以上,罚款15000元。
    (六)对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暂扣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5日以内,并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罚款10000元;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以下,罚款15000元;
    违法所得10000-50000元以下,罚款50000元;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应视作情节严重,罚款100000元,并吊销许可证。
    (七)未按规定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或国家、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运输计划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150000元罚款。其中运输船舶按船舶额定载重吨罚款:
    1000载重吨以下,罚款2000元;
    1000-5000载重吨以下,罚款5000元;
    5000-10000载重吨以下,罚款10000元;
    10000载重吨以上,罚款15000元。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1、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中运输船舶按船舶额定载重吨罚款:
    1000吨以下,罚款1000元;
    1000-5000吨以下,罚款2000元;
    5000吨以上,罚款3000元。
    2、未按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的。其中客货运输船舶按额定客位、载重吨罚款:
    100客以下、1000吨以下,罚款1000元;
    100客-200客以下、1000吨-2000吨以下,罚款2000元;
    200客以上、2000吨以上,罚款3000元。
    3、超载运输或者运输禁运、限运货物的,按船舶额定客位、载重吨罚款:
    100客以下、1000吨以下,罚款1000元;
    100客-200客以下、1000吨-2000吨以下,罚款2000元;
    200客以上、2000吨以上,罚款3000元。
    4、未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技术和服务标准配备安全、服务人员和设施的。其中:
    未按规定配置安全人员,罚款1500元;
    未按规定配置服务人员,罚款800元;
    未按规定配置相关设施,罚款1500元。
    5、无运输单证或未如实填写运输单证的,按船舶额定载重吨罚款:
    1000吨以下,罚款1000元;
    1000-5000吨以下,罚款2000元;
    5000吨以上,罚款3000元。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客运航线或增减客运航次、增减停靠站点的,按客船额定客位罚款:
    100客位以下,罚款1000元;
    100-200客位以下,罚款1500元;
    200客位以上,罚款2000元。
    7、未按规定实施危险品和其他禁运物品检查制度的。其中客船按额定客位罚款:
    100客位以下,罚款1000元;
    100-200客位以下,罚款1500元;
    200客位以上,罚款2000元。  
   (九)营运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进出港口未交验运输单证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内河运输行政处罚

    (一)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船舶额定载重吨处每吨20元罚款,船舶未额定载重吨的,按主机功率处每千瓦40元罚款。
    (二)无有效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
    (三)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对单位罚款20000元,对运输船舶(含个体运输船舶)按船舶额定载重吨罚款:  
    100载重吨以下,罚款2000元;
    100-200载重吨以下,罚款3000元;
    200载重吨以上,罚款4000元。
    (四)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未按规定验审或验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整改不合格仍然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吊销其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证书被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按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进行处罚。
    (五)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责令改正,收缴伪造、涂改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5000元罚款。其中运输船舶按船舶额定载重吨罚款:
    100载重吨以下,罚款2000元;
    100-200载重吨以下,罚款3000元;
    200载重吨以上,罚款4000元。
    (六)对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可暂扣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5日以内。其中: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罚款10000元;
    违法所得5000-10000元以下,罚款15000元;
    违法所得10000-50000元以下,罚款50000元;
    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应视作情节严重,罚款100000元,并吊销许可证。
    (七)未按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计划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1、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中运输船舶按船舶额定载重吨罚款:
    100载重吨以下,罚款300元;
    100-200载重吨以下,罚款500元;
    200载重吨以上,罚款1000元。
    2、未按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的。其中运输船舶按额定客位、载重吨罚款:
    50客位以下、100载重吨以下,罚款200元;
    50-100客位以下、100-200载重吨以下,罚款500元;
    100客位以上、200载重吨以上,罚款1000元。
    3、超载运输或者运输禁运、限运货物的,按额定客位、载重吨罚款:
    50客位以下、100载重吨以下,罚款750元;
    50-100客位以下、100-200载重吨以下,罚款1250元;
    100客位以上、200载重吨以上,罚款2500元。
    4、未按国家规定客运技术和服务标准配备安全、服务人员和设施的。其中:
    未按规定配置安全人员,罚款500元;
    未按规定配置服务人员,罚款300元;
    未按规定配置相关设施,罚款500元。
    5、无运输单证或未如实填写运输单证的,按船舶额定载重吨罚款:
    100载重吨以下,罚款200元;
    100-200载重吨以下,罚款300元;
    200载重吨以上,罚款500元。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客运航线或增减客运航次、增减停靠站点的,按客船额定客位罚款:
    50客位以下,罚款200元;
    50-100客位以下,罚款500元;
    100客位以上,罚款1000元。
    7、未按规定实施危险品和其他禁运物品检查制度的。其中客船按额定客位罚款:
    50客位以下,罚款200元;
    50-100客位以下,罚款500元;
    100客位以上,罚款1000元。  
    (九)营运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进出港口未交验运输单证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附件:1、沿海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对照表
    2、内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对照表

 
浙江省交通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行政处罚标准 [附件]行政处罚标准

 

分享到:
上一篇:转发关于再次强调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等文件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相关内容:
  •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 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质罚字[2006]第14号
  • 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6]第18号
  • 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6]第19号
  • 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6]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