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6]第4号
被处罚人: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峰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邮编:063030
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
2005年9月5日22时10分,你公司施工的北京西西工程4#地工程,在施工中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5年11月28日,北京市建委在《关于西西工程4#地项目坍塌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情况的汇报》中认为,你公司在模板施工中不按有关模板施工的规定和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就违章指挥施工,导致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06年2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质罚告字[2006]4号),并于2月9日收到你单位的送达回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将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河北省建设厅到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