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6]第14号
被处罚人: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相校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梅花碑8号6号楼 邮编:310009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6日6时20分左右,由你公司总承包的苏州工业园区中茵皇冠国际社区工程2号楼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吊笼冲顶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6年7月13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苏州工业园区“8.16”重大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苏安监[2006]125号)中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你公司没有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将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忽视对进驻工地施工升降机设备安装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是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6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6]14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时间自《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