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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6]第18号

日期:2006-12-25来源:【字体:

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6]第18号

被处罚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鲁贵卿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井圭路80号    邮编:410004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

  2005年4月23日17时50分,由你公司总承包的河南大学新校区E标段——生命科学学院及阶梯教室工程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由开封市建委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6年1月17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关于河南大学新校区E标段——生命科学学院及阶梯教室工程“4.23”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豫安监管二[2006]7号)中,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工程总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装顶升作业现场进行相应管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审批塔吊安装方案,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06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6]18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时间自《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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