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05〕111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充分发挥路网功能,厅制订了《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公路局联系。
浙江省交通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充分发挥路网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高速公路网的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快速联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并设立“高速公路运行监控总中心”(简称“监控总中心”)具体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简称“路网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监控总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运行的行业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工作,全面掌握路网运行状况,统一实施路网系统的调控管理,发布全省路网运行信息。
第六条 路网单位应负责所辖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正常运营,并及时上报运行情况,接受统一调度,执行联动操作。
第三章 系统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七条 路网单位应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所辖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设施,达到联网运行的业务技术标准。
监控总中心应加强全省高速公路网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的规划、规范、标准、制度建设,并具体搞好设施建设的技术协调,把好路段系统入网关。
第八条 路网单位应做好所辖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设施的维护工作,并根据路网运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监控总中心应当加强高速公路网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设施运行维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做好省中心系统和骨干通信网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 运行信息采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是指以文字、语音、数据、图像、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反映出来的各种表明路网运行的信号、消息、情报等内容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交通流量信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的区间路段交通量、车辆平均行驶速度、车道占有率,主要出入口的交通量及其它交通量信息等。
(二)道路封闭(开启)信息。主要包括封闭(开启)路段、收费站的位置、时间、分流措施以及当前情况。
(三)事件信息。即各种影响高速公路网运行(包括道路主线、立交匝道、收费站等)的事件情况以及对通行影响的程度,主要包括:
1.特殊气象情况。包括雨、雾、雪、大风、路面结冰和能见度等情况,因特殊气象原因造成全线或部分道路封闭的情况,以及发生以上情况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的路段范围等。
2.施工作业情况。包括封闭半幅路面以上的施工作业;占用一个或多个车道且长度超过2公里,或者连续作业时间超过8小时的施工作业;对过往车辆的高度、宽度、长度或轴载等有限制,且连续作业时间超过1小时的施工作业等情况。
3.交通事故情况。系指严重影响通行安全的交通事故情况。包括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伤亡情况和对通行的影响等。
4.道路损坏情况。系指因道路设施严重受损,导致通行中断或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对车辆通行的影响以及目前的处置措施等。
5.异常收费情况。系指因人为或自然外力对收费站正常收费操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对车辆通过的影响以及目前的处置措施等。
6.其它突发性事件情况。系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对路网运行有影响的突发事件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对路网通行的影响等。
(四)图像信息。主要包括各道路主线、互通枢纽、特大桥、长隧道、收费广场、服务区等位置的视频图像,以及收费车道抓拍的车辆图片信息等。
(五)系统运行状况信息。主要包括各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设备状况,以及目前的工作状态。
第十条 各路网单位应当通过系统设施和人工手段及时、准确、客观、连续地采集所辖路段中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路网运行信息,并应相互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交叉区域的路网运行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十一条 路网单位应在所辖收费站、隧道管理所、服务区、养护工区等场所确定专(兼)职路网运行信息采集人员,形成信息采集网络。
第五章 运行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路网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通过系统设施网络和人工手段向监控总中心报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路网运行信息。运行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以下时限要求:
(一)交通流量、能见度、监控图像、收费车道工作状态、外场设备运行状况等动态检测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实时报送。
(二)道路封闭(开启)信息应分别在开始实施的10分钟内报送。
(三)事件信息应本着发生后立即报送的原则,可先报送主要情况,待有关部门勘验处理后,再报送事件详细情况。
其中,计划性施工作业信息应当在开工前3天报送,抢修施工作业信息应在抢修作业决定后立即报送;变更施工起讫时间、范围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四)各路段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出现重大故障影响联网运行时,应立即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路网运行信息的,路网单位也应按规定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监控总中心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充分调动系统设施和人工手段,及时、连续、全面接受或下达全路网的运行信息,并根据有关要求,将路网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情况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局、路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运行信息报送内部审核制度,明确程序、职责,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局(监控总中心),应按照职责和管辖范围,加强对报送的路网运行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进行调控管理。
第十七条 监控总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系统的调控管理,协调、指挥相关路段采取同步处理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一实施路网系统运行参数管理,协调、指挥各路网单位执行特殊车辆收费操作。
(二)指令相关路段利用车道告示牌、可变情报板、自备广播等系统设施采取同步信息告示。
(三)调度管理路网通信传输系统通道共享和运行业务信息共享。
(四)在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协调调度路网单位系统设备、人员对临近路段现场进行支援。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实施其它的系统调控指令。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路网系统运行应急预案的制定。监控总中心在联网运行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反应,指令、督促相关路网单位尽快处理。
发现联网运行出现异常情况时,路网单位应在立即报送信息的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或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七章 综合服务
第十九条 监控总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省性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的发布,一般应当采用电台、交通网站和移动通信网等手段向公众发布路网运行信息。
第二十条 路网单位应当通过沿线的可变情报板和可变限速标志、收费出入口告示牌、自备广播等设施及时告示本路段的运行信息,重要的运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严格执行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监控总中心)下达的同步信息告示指令,并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做好应当通过媒体发布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监控总中心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和路网单位的要求,充分利用系统功能,帮助核查追踪特殊事件,提供路网系统运行专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监控总中心、路网单位应当专门设立咨询和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系统业务的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路网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对未按规定报送和发布、告示路网运行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负面影响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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