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至温州公路丽青段一合同路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浙交〔2004〕169号
各市交通局(委):
今年4月12日至16日,省厅质监站组织丽水、温州、金华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部分监督人员对丽水至温州公路丽青段工程进行质量与造价行政执法大检查。4月12日下午,检查组在对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丽水至温州公路丽青段工程第一合同段路基工程进行开挖检查时,未发现超粒径现象。4月13日20时左右,该公司一工区路基组部分人员在K117+867附近已成型的路基右半幅填筑范围内挖槽,填埋超粒径石块,当地村民发现后立即向新闻单位举报,记者随后到现场拍摄。一工区路基组负责人会同管理人员阻挠拍摄,并抢走摄像器材。事件发生后,部分新闻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连续报道,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精神,为严肃工程质量管理,经研究,现作如下通报:
一、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领导缺乏质量意识,质保体系不健全,施工管理不善,部分施工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且未严格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施工,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一合同段予以停业整顿、通报批评的处理。
二、该项目监理单位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质量意识淡薄,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质量监管不力,对该事故负监理责任。要求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进行内部整顿。
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充分总结和吸取该事故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浙江省交通厅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