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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4-04-02来源:浙江省交通厅【字体: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交〔2004〕111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明确施工分包的界定和认定标准,以增强分包管理和稽查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的补充规定》,现随文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四年四月二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制止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根据国
 
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浙江
 
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3]286号印发)。现将
 
其中分包的界定和认定事宜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合同的有效性认定
   
    分包合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规定(试行)》(浙交[2003]286号)后附合同范本的总体格式内容和程序要求
 
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
 
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否则,可认定为不规
 
范合同。
 
二、工程分包的认定和管理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施工的行为,均属工程分包。在实际签订的合同中或结算支付中,若有如下表现形式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工程分包:
1、以部分工程的中标价扣除一定的百分比后按总价结算支付;
2、以包含工料机的分项综合单价结算支付;
3、以包工包机械不包材料的分项综合单价结算支付;
4、以包工包机械包部分材料的分项综合单价结算支付。
另外,凡在合同条款中具有超越劳务合作范畴或具有工程分包实质性内容的,均可以认定为工程分包。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分包的工程。
三、劳务分包的认定和管理
劳务分包只能针对工程用工进行,可以清工(按工日)形式结算支付,也可以实物单价形式结算支付,劳务分包只能自带必要的小型机具,否则,一律按工程分包认定。
    劳务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承包人内部承包的认定和管理
认定为承包人内部承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内部承包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必须是承包人所在公司在职三年以上的本单位人员,即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而非项目临时聘用人员;
2、内部承包工程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材料必须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3、内部承包可以作为内部单独核算单元,但其财务关系必须由承包人统一核算和管理。
若以上条件中存在任何一项及一项以上不满足,即认定为非内部承包。
内部承包后一律不得再行分包。
五、承包人聘用人员的认定
认定为公司的有效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用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所在公司与之签订;
2、聘用合同签订必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
3、公司应直接支付聘用人员工资,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金;
4、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的业务关系完全脱离,完全由承包人管理;
5、聘用人员在受聘单位从事管理、技术和劳务等工作,不存在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行为。
若以上条件中存在任何一项及一项以上不满足,即认定为非承包人有效聘用人员。
六、自有和租赁机械设备的认定
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公司调往项目部的机械设备调拨单;
2、项目部具备固定资产登记台帐;
3、项目部帐务上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固定资产使用费。
若以上条件中存在任何一项及一项以上不满足,即认定为非自有机械设备。
承包人租赁机械设备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承包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且出租人不得为分包人;
2、具备租赁机械设备登记台帐;
3、项目部按合同支付租赁费用。
若以上条件中存在任何一项及一项以上不满足,即认定为非租赁机械设备。
除经认定确认为承包人自有和租赁机械设备外,其余的一律按属于分包人机械设备处理。
七、分包款项结算支付的管理
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
2、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必须与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必须和分包单位相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
3、分包款项必须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分包人开设的银行账号转帐支付(一般不得支付现金),并须将支付分包工程款的银行支付账号报备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每次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应同时将结算和支付清单保存完整并建立台帐;
4、劳务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分包人提供的标准,由承包人代为支付,并在分包款项结算中扣回;
5、分包人所得的分包款项应有明确的收支明细帐目和凭证。
若以上要求中存在任何一项及一项以上不满足,则均按分包管理混乱处理。
 

 
[附件]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有关界定和认定标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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