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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1998-06-03来源:省交通厅【字体: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199863日省交通厅浙交〔199821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及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等在内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主要环节实行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局()主管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其设立的市()工程定额站具体负责本市()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县()交通局主管本县()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具体由有关的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造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造价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修订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定额、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

3对由省交通厅审批或上报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决算等,提出初审意见,供主办部门参考。

4负责由省交通厅批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标底审查,参与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5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工程造价信息和工程结算期调价系数,积累造价资料,建立造价数据库。

6参加由省交通厅主持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

7调解和仲裁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

8组织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持证人员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9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定额编制管理费等工程造价服务费。

 

第七条 ()交通局()工程定额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

2负责由市()交通局()审批或者上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供主办部门参考。

3负责审查由市()交通局()审批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招标标底。参与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

4参与由市()交通局()主持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收集整理已完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库。

5定期调查、整理本地区的工程材料价格和单位造价信息及时上报省站,以供建立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和造价信息网。

6受理本地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本省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负责由县()交通局()审批或上报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的审查,供主办部门参考。

3参与本县()公路、水运工程招标评标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

4调查、整理本县()工程材料价格,及时报送上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领导,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工程造价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的工程造价人员是指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预算编制、审查,招标标底编制和审查,投标报价,造价监理,造价咨询,工程结、决算等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造价人员按照建设市场需要统筹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持证上岗。造价文件均应由持证人签名并注明证号才能有效,未有资格证书人员不得从事造价活动。外省、外系统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人员分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并根据公路、水运两个专业的特点分设不同资格。资格证书分部颁资格证书和省颁资格证书两类。持有由交通部颁发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交通部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持有由省交通厅颁发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省内从事省交通厅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业务。

第十三条 凡申请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者,必须先参加交通部或我省举办的造价人员业务培训班,取得结业证书后,同时还要参加相应等级的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造价人员资格申报材料经厅定额站初审合格后报厅,由资格认证评审机构考核评审合格并经厅审批后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转报交通部)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和资格证书管理按发证部门不同分别执行交通部和省厅有关规定。工程造价人员要求增加或变更专业、资格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单位要加强自身机构的建设,重视人员素质的提高。工程造价人员要熟悉技术业务,熟悉经济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第四章 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与控制

第十七条 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执行交通部颁的公路、水运工程定额、计价办法和省交通厅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计价依据确定。

 

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考虑有关动态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口,保证投资估算编制质量。

2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根据概算定额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设计概算应上报有关部门审批,设计概算未经批准,不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3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十九条 造价管理部门要对上报的造价文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设计粗糙,造价不实等原因引起投资规模扩大的单位,一经发现,将作通报批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招标工程必须编制标底(世行项目按其规定办理),标底编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标底由业主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和单位编制。做标底时,对不发生和不合理的定额量应作调整,不属施工单位的一些费用不能计入标底。

第二十一条 标底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定额造价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后才能开标。

第二十二条 国内招标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必须按我厅规定的格式填发,标底编制单位和报价单位必须按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工程内容确定标底和报价。

第二十三条 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明确造价调整范围和方式,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经合法的审核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和监理部门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准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计价。建设单位可以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拒绝支付有关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对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可以要求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支付,因此而造成损失的,可以进行索赔。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的工程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后评估,对项目的确切成本、运行经济效益作出评价,及时积累单位造价信息以指导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单位(包括设计、咨询单位),均应按国家及交通部有关规定申办资格证书,按国家有关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确编审工程造价文件,并对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标准建设和违反计价依据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正。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对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粗制滥造、高估冒算,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违反有关规定,泄漏标底,故意压价或哄抬标价的;对施工现场的计价签证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无资格证书从事编审工程造价文件或伪造、越级、出卖、转借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吊销造价资格证书、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等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商请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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