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修订印发的《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1年,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对国省道和重要县道建设项目进行省级资金补助,该办法体现了国省道项目省地共建,地方为主进行筹资建设的体制优势以及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省级政策意图,极大地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国省道公路建设的发展。为进一步推动省级补助政策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优化财政扶持政策,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现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分档进行调整。新办法的补助地区分档仍分三个档次:第一档由原6个县调整为7个县(新增淳安县),第二档由原29个县调整为24个县(市、区)(柯城区、衢江区、普陀区、定海区单列,洞头区、安吉县、金东区、婺城区调入第三档),其余均为第三档。
(二)对专项资金补助分档进行调整。新办法以国道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为基准标准:第一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1800万元,另加桥隧每延米3.5万元;第二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1500万元,另加桥隧每延米2.5万元;第三档补助路基路面每公里800万元,另加桥隧每延米1.2万元。国道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省补助按基准标准乘系数2.0。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电话:0571-8705761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电话:0571-8780929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