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交办〔2006〕112号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交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市尤其是地面沉降防治形势比较严峻的沿海地区,在工程前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应督促相关部门重视加强地面沉降对交通基础设施影响的分析论证工作,并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予以防范。
二、要督促设计单位认真分析研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结论,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因地面沉降而导致交通基础设施防洪标准的降低,避免今后对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三、交通项目管理与服务设施用水应尽量采用地表水管网供水,对于地下水的开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政发〔2006〕3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