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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9-02-25来源:【字体:
浙交〔2009〕37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2006年省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面层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6〕54号)以来,各市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经过两年来的不断努力,全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为推广高速公路沥青路面“58”工程管理经验,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大路网、打造五型路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新、改建及大修养护工程中的沥青路面石料统一纳入行业管理。
    二、上述公路建设沥青路面所用石料必须在厅选定合格的沥青路面石料生产企业名单中选择。
    三、各市应积极鼓励和引导辖区内石料供应企业申请成为我省公路沥青路面石料供应单位。有意向的石料生产企业可按浙交〔2006〕54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申报。
    四、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石料生产矿点的监管,施工单位与石料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供应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货款支付及监理、施工单位对厂家的质量管理程序等,明确各方责任,形成良好市场秩序。
    五、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市、县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沥青路面石料进场报验制度,以每3000T石料为一个批次,由监理、施工单位派员驻石料场对石料的性能指标进行抽检,并填报“原材料进场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标明产品批次后发货。要落实专人每周抽查一次,并做好台帐,建立沥青路面石料管理制度和抽查记录档案。
    六、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将供货单位、使用路段及数量等报各市交通局(委)和省公路局备案(新改建工程报建设处、大中修工程报养护处)。各市交通局(委)应加强石料进货渠道监管,禁止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矿点生产的材料。省公路局联系人:吕伟东,联系电话:0571-87811283;林育萍,联系电话:0571-87813829。
    附件: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面层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6〕54号
 

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
面层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
    本届政府期间,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到2005年底,全省的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1866 公里,目前我省正处于高速公路建设的高峰期。总结历年来高速公路的建设情况,我省路面质量与部分省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其中集料供应管理不严、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是重要因素之一。为加强沥青路面面层石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好沥青路面原材料质量的源头关,经研究,决定在《浙江省干线公路沿线沥青路面适用石调查与研究》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适用石料的分布、储量、材质等进行调查与检测,从而选定适合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面层石料的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面层石料质量管理机构和范围
    (一)由省高速网络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网络办)具体负责我省石料生产企业所供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面层石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管理适用范围: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工程施工项目。
    (三)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必须在省厅选定的石料生产企业名单中选择沥青面层所用石料。
    二、对高速公路沥青路面面层石料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程序 
    (一)放开市场,主动申报,优质优选
    1.省厅每半年在浙江省交通网站(www.zjt.gov.cn)上发布公告,有意向进入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建设石料供应市场的单位,应根据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提出申请报告(网上申请),并按规定填报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必须真实、详细,符合要求。
    2.申请报告先由省网络办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石料生产企业,由省网络办负责委托有资格的试验室进行质量检测并提交相关检测报告。经省网络办初审和评定,选出被考察企业名单,由省网络办组织专家对其工厂的料源、生产工艺、质保体系、运输条件、售后服务、资信和履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符合基本条件、质量稳定、管理到位的优先进入选定名单。
    3.办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
    (二)为确保石料质量,对已选定的生产企业实施复查制。每两年复查一次,先由企业在网上填报复查表,再经省网络办组织考核复查。办理时间为偶数年的10月。
    (三)在建高速公路施工承包人自采石料或利用工程废方加工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建设管理单位认可后报省网络办,再由省网络办组织专家进行考察与评定(写出评审意见报省网络办),对符合路用要求的同意采用,否则应另择石料。
    (四)通过审查的生产企业将进入省厅选定的石料生产企业名单,由省厅采取网上公告的方式告示。
    三、 申报基本条件
    (一)路面面层石料生产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1.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位。
    3.每个生产企业要有两条以上的沥青路面集料专用生产线,采用反击筛分联合机、二级以上吸尘装置或水洗装置,其日生产能力必须满足项目施工的实际需求。
    4.要有完整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通过计量校验;主要试验设备有:砂当量仪、压力机、压碎值测定仪、电子天平、烘箱、摇筛机、方孔筛、游标卡尺等。
    5.每条生产线至少配备熟练的操作工人20名,专业技术人员2名,管理人员1名;试验室内至少配备具有上岗资格(省级质监站发的试验证)的试验员2名。
    6.生产厂应设置在交通运输便利的位置。
    7.石料加工现场集料堆放场地地面必须全部硬化(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面层),场地布局合理、分隔清晰、排水设施完善;设有专用的石料堆放场和块石分拣区;设置专用废料堆放场地。
    8.拥有固定的宕口,其宕口石料的性能指标必须满足高速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用料的技术规范质量要求;其当年开采量必须能满足所供高速公路项目当年的实际需求。
    9.企业要有高速公路供货业绩和良好的履约信誉。
    (二)施工企业自采石料的申报基本条件:
    施工企业自采石料的申报基本条件同路面面层石料生产企业申报条件的第2条至第8条。
    四、 监督管理要求
    沥青路面面层石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在省厅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综合考评制,各有关部门与单位必须按各自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省网络办负责对选定企业的资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进行考核,并对各项目业主石料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若发现项目业主使用选定名单以外企业生产的石料,省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二)厅质监站负责对选定沥青路面石料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检。经质监站检测不合格及质量低劣的生产企业要进行整改,经整改后质量仍不稳定的石料料源将停止使用。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沥青面层石料供货资格。
    (三)各项目业主要配合做好石料的选定和使用过程中质量、供应能力和相关服务的考核工作。 
    (四)省厅监察室负责对选定单位及厅有关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的行为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通报全省。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浙江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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