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交办〔2004〕264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1号令)转发给你们,同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公正公平, 不得人为干扰。
二、高速公路、国道的新(改)建公路、沿海万吨级及以上码头、省级干线航道和省级主要内河港口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新(改)建项目以及其他省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省厅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各市交通局(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结果报省厅备案。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