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2004年在建高速公路、主要水运工程监理整治专项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浙交〔2004〕429号
2004年9月13日至17日,省厅质监站对全省在建高速公路和主要水运工程项目驻地办的监理工作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自省厅实施监理市场整治“3321”工程以来,各监理单位对驻地办的管理力度有所加强,驻地办的监理工作水平和监理人员的服务意识有所提高。总体上看,各在建项目驻地监理人员基本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常驻工地,监理人数基本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需要,能按照质量控制程序开展日常监理工作,计量支付签认及时,旁站监理基本到位,做好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工作,努力把好工程施工质量关。
检查同时发现,驻地监理人员和监理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个别情节相当严重。
(一)监理人员方面的问题
1.监理人员技术职称、监理资质等基本条件未达到合同最低要求的现象较为明显。个别驻地办正、副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的基本条件低于投标承诺条件,从高级工程师降为工程师,从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降为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少数专业监理工程师只持有监理业务培训证书。
2.伪造技术职称、监理资质、业务培训等各类证书的行为时有发生。已经查实,在沪杭高速公路拓宽工程第一驻地办、金丽温高速公路丽青段第三驻地办、台金高速公路JL3驻地办等驻地办均有持伪证的监理人员。
3.个别驻地办监理人员未达到合同要求人数,人员调换未经业主批准。如杭千高速公路第一驻地办、乍浦港三期工程第一驻地办等。个别监理工程师同时服务于两个监理单位,同时担任两个驻地办的领导职务。
4.个别驻地监理工程师未能履行合同承诺,未经业主同意,擅自长期离岗。如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第三驻地办的驻地监理工程师贺俊,自今年6月份以来的大部分时间不在驻地办,严重影响驻地办正常管理工作。
(二)旁站和工序检查认可方面的问题
1.旁站监理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有的驻地办未能按规定对应进行旁站监理的施工作业或标准击实试验等实施全过程旁站。如甬金高速公路绍兴段第三驻地办对K107+710沿江桥6-8#梁砼的浇筑、标准击实试验等均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
2.工序检查认可也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但有的驻地办未按这一基本监理程序执行,个别驻地办监理程序不到位的问题较为严重。如杭千高速公路第四驻地办监理的泥桥溪大桥14号墩3号桩,检查发现,该桩施工原始记录不全,桩基钢筋笼施工原始记录、钻(挖)孔桩终孔后灌注前检查记录等资料缺失,违反了监理规范规定的工序检查认可程序,严重影响了对该桩的质量确认和质量等级评定,也反映出该驻地办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存在的问题。
(三)监理试验检测方面的问题
有的驻地办对监理试验检测工作不够重视。就标准试验来说,个别驻地办违反规范规定,在未独立进行平行复核或验证试验的情况下,批准了承包人的试验结果。个别驻地办在试验资料上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如沪杭高速公路拓宽工程第一驻地办的30Mpa砼配合比试验。
(四)个别驻地办对厅质监站“行政执法大检查”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未能及时整改到位。如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第二驻地办试验室至今仍继续进行超越其核定资质范围的钢筋等有关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把监理市场整治“3321”工程落到实处,根据本次检查情况,厅将对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按情节之轻重,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监理合同履约能力差、监理资料弄虚作假、违反监理工作程序、人员管理把关不严导致监理人员持伪造证件上岗的监理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于监理合同履约能力差、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将责令其退出并在限定的处罚期内不得进入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对持各种伪造证书上岗的监理人员,将责令退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
(三)对于当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及情节相对较轻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整改。
希全省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驻地办及其监理单位,认真对照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驻地现场的管理,切实提高监理合同履约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监理“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作用。
浙江省交通厅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