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
为规范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 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 第3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示范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组织与监督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选聘。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
三.评标程序和内容
1.评标的一般程序为: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投标文件的技术审查;
(4)投标文件的商务审查;
(5)询标澄清投标文件的疑问;
(6)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侯选人和预备中标侯选人。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报省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后,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而予以废除,不再进行技术和商务审查:
(1)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2)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盖章的(仅限于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4)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暂定价的;
(6)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况的。
3.投标文件的技术审查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审查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审查不合格处理: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明确或其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要求的;
(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或不可靠的;
(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工程技术要求的;
(5)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6)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或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
4.投标文件的商务审查
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符合性审查通过和技术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报价审查。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报价审查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评标价为依据。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但因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得调整。
如商务报价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审查不合格处理:
(1)投标人严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最低评标价低于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次低评标价_%,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经上述审查为合格的投标文件,按自低到高评标价排列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次序。
当评标委员会有充分理由确认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效果,经省交易管理机构认定,可以否决本次招标。
5.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决策组织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认可,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推荐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次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为预备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或技术审查、商务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人或预备中标侯选人。评标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询标澄清纪要;
(4)中标侯选人和预备中标侯选人各自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
(5)其他建议。
评标结果在省交易中心公示三天。投标人及社会公众如发现中标候选人或预备中标侯选人存在问题,应在公示期内及时向招标人和省交易管理机构或省行政监察机构反映。
四.决标
决标由招标决策组织负责,参与决标的人员不少于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招标决策组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决标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30号令的有关规定,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最低评标价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如发现决标显失公正,省交易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招标决策组织重新决标。
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
五.注意事项
1.本示范办法适用于技术含量较低,施工技术简单的一般房屋建筑、安装、市政、水利、交通、园林绿化、土石方等工程。
2.招标人采用本示范办法时,必须进行严格的投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
3.招标人编制的标底主要目的是防止串标、抬标、低于成本价竞争,以及帮助评标分析时寻找报价差异原因,计算招标降低工程造价额的参考性依据,不得与评标直接挂钩。
4.评标时间必须满足评标工作质量的需要。
5.中标人的各项技术、经济承诺,将作为履约信誉调查的内容。其实际履行情况将记入省交易中心档案,作为以后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
6.评标结束,所有评标资料留存省交易中心。
7.招标人应参照本示范办法结合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招标工程的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