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05〕291号
各市交通局(委):
近期,部分省市对某些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了通报。我省有交通局和施工企业反映,有些通报事项缺乏法律、法规等依据。经与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办等部门研究,现对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5〕137号)中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的“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劣迹行为或不良行为”作出如下解释:
劣迹行为或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低价抢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随意放弃中标、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行贿等行为,不包括潜在投标人在取得投标资格后,放弃递交投标文件的行为。
特此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工程 招标 通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办,省公路局、厅质监站。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005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