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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不良行为解释的通知

日期:2005-11-01来源:【字体:

浙江省交通厅文件

浙交〔2005〕291号

关于对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不良行为解释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

  近期,部分省市对某些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了通报。我省有交通局和施工企业反映,有些通报事项缺乏法律、法规等依据。经与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办等部门研究,现对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5〕137号)中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施工招标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的“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劣迹行为或不良行为”作出如下解释:

劣迹行为或不良行为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低价抢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随意放弃中标、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行贿等行为,不包括潜在投标人在取得投标资格后,放弃递交投标文件的行为。

特此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 工程 招标 通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招标办,省公路局、厅质监站。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005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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