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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试行)

日期:2004-06-15来源: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水利厅【字体: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试行)
浙检会(预)〔2004〕13号

  

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建设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建设“平安浙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水利厅共同研究决定,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意义。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根据《通知》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贿行为进行记录,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系统,并供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项目法人查询有无行贿行为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开展这项工作,对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预防和惩治建设领域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的内容。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是指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设计变更、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交工)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个人或单位行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贿行为:

  1、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的个人和单位行贿犯罪行为;

  2、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工程建设领域个人行贿行为;

  3、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行贿案件认定的工程建设领域个人行贿行为。

  三、行贿行为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对2004年1月l日以后处理的上述行贿行为,由各市、县(市、区)检察院侦查和公诉部门在收到本院和本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移送给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各县(市、区)检察院预防部门应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录入完毕,并报各市检察院预防部门审核。各市检察院预防部门应在收到本级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下级院上报行贿行为档案之日起3日内审核、录入完毕,并报省检察院预防部门。省检察院预防部门审核、汇总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系统,并在3日内反馈给全省各级检察院预防部门,供全省各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共享。实现全省共享后,行贿单位注册登记地或个人户籍所在地在本省的,录入情况不再通知其所在市、县(市、区)预防部门;不在本省的,由省检察院预防部门通知其所在省(市、区)预防部门。

  四、行贿行为档案的查询。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关参与工程投标等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记录,并向建设、交通、水利部门汇报有关情况;建设、交通、水利部门也可以自行查询,根据汇报情况或者查询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并将行贿情况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中,逐步建立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检察机关发现有行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设计变更、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交工)验收等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告知有关情况。

  五、行贿行为档案的管理。行贿行为档案由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应根据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供的档案和规定的权限,为本级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书面查询要求,应在3日内提供准确的书面查询结果。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行贿档案的保存和查询期限:

  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其档案应当永久保存,查询期限不作限制。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再提供查询结果。单位犯罪处罚个人的,按此办理。

  2、对于判处罚金的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保存5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不再提供查询结果。

  3、对其余行贿行为自被处理之日起保存5年,但自被记录之日起2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的,不再提供查询结果。

  六、行贿行为的处理。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对经查询后有行贿记录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根据《通知》和《办法》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于作出处理之日起3日内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反馈。

  1、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者永久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建设市场;

  2、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扣除一定的信誉分;

  3、如情节严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4、在各级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3个月至2年的公示。

  七、为体现区别对待的法律政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对以下情况的行贿记录暂不提交查询结果:

  1、行贿的个人或单位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

  2、因被勒索而给予他人钱物的;

  3、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被认定确有悔改、检举、立功表现的;

  4、其他经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审核认为不宜提交查询的。

  八、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工作中要结合本省实际,同时做好行贿行为档案查询与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对上述三类行贿行为以外的其他不良行为仍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记录和公示。交通、水利部门可参照《办法》规定进行记录和公示,也可纳入省建设厅《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进行记录和公示。在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不得将行贿行为档案资料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将行贿行为档案查询系统与互联网链接。要及时总结经验,对遇到的问题,要按所在系统及时上报请示。

  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2、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查询申请书(样式)

    3、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查询通知单(样式)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水利厅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最高人民检察院 建设部 交通部 水利部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建设厅(委)、交通厅(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

  为适应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的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有行贿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犯罪档案,以便有关部门或单位查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是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利用检察办案资源,结合有关部门的力量,打击和预防行贿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推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有益尝试,是遏制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纯洁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为的重要途径,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探索和创新。各级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

  二、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

  (一)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的内容

  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单位或个人行贿犯罪。

  (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录入的依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的行贿犯罪案件,只限于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认定构成犯罪的行贿案件。检察机关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后,应当及时录入,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三)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内容

  1、对于单位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基本事实、案件处理结果、档案保存年限。

  2、对于个人行贿犯罪的,档案录入内容应包括个人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住所、所在单位、职业或职务、犯罪基本事实、案件处理结果、档案保存年限。

  (四)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的保存和删除

  1、对于被判处罚金的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5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应当从档案中予以删除。

  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年限为1至3年或3至10年。但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应当从档案中予以删除。

  3、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其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三、检察、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中的职责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各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检察机关的职责

  1、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及时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作出行贿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预防部门负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统一录入、查询和日常管理,并将录入情况通报行贿犯罪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行贿犯罪个人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建档备查。检察机关的侦查、公诉等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3日内,将行贿犯罪案件移送预防部门录入。

  2、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书面查询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在3日内提供准确的书面查询结果。

  3、行贿犯罪记录档案应当及时上报省级检察院预防部门备案。

  4、检察机关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告知有关情况。

  (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及项目法人的职责

  1、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过程中,可以向参与上述承发包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住所地的检察机关查询有关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检察机关查询,并向建设、交通、水利行政监督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2、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职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者永久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建筑市场;

  (2)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扣除一定的信誉分;

  (3)如情节严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3、查询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反馈。

  4、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应当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中,逐步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

  经研究,确定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和广西等五省(市、区)为试点省(市、区),试点期限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8月底结束。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综合分析,积累经验,适时在全国工程建设领域推广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和建设、交通、水利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把试点工作纳入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格局之中。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大力协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试点工作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质量。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正面宣传,落实试点工作各项要求,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要严格试点工作纪律。凡因建立或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者环节中,用于对建设单位、投标方进行资信审查外,不得擅自公布,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用计算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不得将此计算机与互联网链接。有关试点省(市、区)在工程建设领域已开展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的,可以继续实施。

  在试点工作中,各地要根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工作措施,推进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积累经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按所属系统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2:(由各级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印制)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查询申请书

                         (存根联)    编号:

本(部门管理)         单位将于   年   月   日在    县(市、区)       建设工程中开展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需向        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科)查询     (个人、单位)有无行贿记录。

经办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查询申请书

                        (查询联)    编号:

         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科):

  本(部门管埋)          单位将于     年   月   日在      县(市、区)        建设工程中开展      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现向你处(科)查询     (个人、单位)有无行贿记录。

特此申请

                           查询部门、单位:(印)

                              年  月  日

附3:(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印制)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查询通知单

                       (存根联)     编号:

查询单位:             查询日期:    年   月   日

答复内容:             (个人、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县(市、区)          建设工程工作中,有向     (个人、单位)行贿     元的记录。

经办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查询通知单

                       (通知联)    编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查询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答复如下:

           (个人、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县(市、区)          建设工程工作中,有向    (个人、单位)行贿     元的记录。

特此通知

                              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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