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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打假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6-04-30来源:【字体: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浙交监〔2006〕30号


关于做好2006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打假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继续深化监理市场整治工作,根据省交通厅《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在2005年高速公路驻地监理办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打假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打假工作,从高速公路深化到一般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从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打假深化到监理资料的打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打假范围
市站监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省站监督水运工程项目及未列入2005年打假范围的其他省管项目的所有驻地监理办。
二、打假内容
1、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包括驻地监理办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证书、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书,试验检测资格或培训合格证书等有关证书。
2、监理资料,包括监理抽检资料、试验检测资料、监理旁站记录等各类监理资料。
三、时间安排
2006年5月份,由各项目驻地监理办组织对监理人员的各项资格证书和监理资料进行自查。5月31日前,将驻地监理办自查小结、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汇总表(见附表)各一份报项目业主(指挥部)。
2006年6月份,由项目业主(指挥部)组织检查。6月30日前,将业主自查小结、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汇总表(见附表)各一份上报项目主管监督质监站。
2006年7月份,由项目主管监督质监站对上报的自查资料进行核查或现场抽查。9月30日前,各市站将本市监理打假工作情况汇总并上报省站。
四、工作要求
1、通过部质监总站或省级质监站网站初步查实为假证时,应及时对持证人按照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询问笔录。
2、监理资格证书的真假识别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市站可联系部质监总站、有关省站及大专院校,取得各方的协助。
3、监理资料的真假查证,应与设计(或工程变更)图纸、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以及承包人的自检资料、原始记录和计量资料相互对照判断。
五、其他事项
1、省站将根据各市站监理打假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各市站进行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2、打假成果将作全省通报,并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驻地监理办及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严重的将限制其监理单位在浙江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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