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2022〕97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强化施工分包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16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交通建设领域违法转分包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施工分包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打造清廉交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分包的范围
除规定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外,承包人可以采用施工分包的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专项工程依法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分包人实施,但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下列工程内容不得分包:
(一)滑坡体的预应力结构和抗滑桩。
(二)单独招标路面合同段的沥青面层结构。
(三)桥梁索塔、锚碇、沉井基础等结构;浇筑高度≥30米的非柱式混凝土墩;预应力混凝土桥梁上部承重结构(购买专业化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梁板除外);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桥梁上部承重结构(钢结构除外)。
(四)水底隧道;采用盾构法或隧道掘进机(TBM)施工的隧道;设计明确的高风险和技术特别复杂的隧道;单独招标隧道合同段的二次衬砌。
(五)船闸闸首与闸室混凝土结构;高桩码头现浇混凝土靠船上部结构;码头工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预制(购买专业化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梁板除外)。
(六)其他高风险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内容。
发包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按合同段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构成主体工程的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钢结构以及购买的梁板、商品混凝土等除外)的采购供应,应当由承包人完成,不得由分包人实施。
二、施工分包的方式和条件
施工分包可以按专业分包或专项分包的方式实施。鼓励采用专业分包的方式依法进行分包。
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规定可以承接的专业工程范围内承揽工程。
专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经发包人认可的类似工程业绩且具备分包工程所需机械设备及类似工程业绩人员,并在规定可以承接的专项工程范围内承揽工程。专项工程类别包括:
(一)路基土石方、软基处理、排水防护和小型构造物工程等。
(二)路面基层、底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和路面附属工程等。
(三)桥梁基础、下部构造、非预应力上部构造、桥面系及附属工程等。
(四)隧道开挖初支、衬砌防排水和隧道附属工程等。
(五)水运工程的土石方、地基处理、桩基础、码头护岸混凝土、船闸混凝土、砌筑、钢构件、疏浚吹填、设备安装和航标工程等。
(六)附属工程中的绿化、临时工程及其他附属工程与设施等。
专项工程的类别与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专项工程的分包人承接同一合同段中同类专业工程范围内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项工程的,应当具有与该专业工程相适应的资质。
三、劳务合作的范围和条件
承包人及有资质的分包人可以采用劳务合作的方式,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中以劳务活动(可以使用必要的小型机具)为主的施工活动,依法以合约形式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劳务合作单位实施。
劳务合作单位不得再将承担的劳务作业内容转给其他单位实施;以专项分包实施的,分包人不得再进行劳务合作。
劳务合作应当选择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的单位实施。
四、施工分包的程序管理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按合同段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除明确不得分包的内容外,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一律不得分包或者对分包作出不合理限制的条款内容。
对明确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分包申请,提供分包人资质(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附件2),报监理人审核及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分包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承包人应当将补充合同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认可。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当在相应数字化监管平台进行登记。
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分包申请不应拒收,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包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及时认可,超过约定时限未对分包申请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
以PPP模式实施的项目,施工分包应当经实施机构认可。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在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承包人应当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及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技术等实施有效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验和试验检测工作;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施工分包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分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依据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向承包人负责,并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向承包人负责。
项目参建各方应当有效利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分包合同管理,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及时通过阳光监管等数字化平台对分包合同相关信息进行阳光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劳务合作的程序管理
承包人或有资质的分包人拟实施劳务合作的,由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劳务合作申请,提供劳务合作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附件3),报监理人。承包人和劳务合作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应当报监理人。
监理人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劳务合作应当在约定时限内及时审核,超过约定时限未对劳务合作申请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
监理人应当在劳务合作的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承包人应当建立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及台账,对劳务合作队伍进行培训和交底;承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劳务合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劳务合作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场,并接受承包人的管理;劳务合作单位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委派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负责。
劳务合作的结算费用不得明显偏离市场正常标准,应当以人工及小型机具为主。
六、相关行为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转包相关条款依法认定并处理: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且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四)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公路水运工程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违法分包相关条款依法认定并处理:
(一)承包人以劳务合作、设施设备租赁等名义变相实施专业分包的。
(二)劳务合作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三)劳务合作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内容转给其他单位实施的。
公路水运工程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一律不得分包或对分包作出不合理限制,或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包拖延、拒绝认可,或拒不履行分包相关管理和信息公开责任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二)监理人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包、劳务合作拖延、拒绝审核,或对相关报审资料审核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履行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相关责任的,由发包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发包人进行约谈。
(三)承包人未按要求建立分包或劳务合作管理制度,或未对工程质量检验、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管理,或拒不履行分包和劳务合作相关管理和信息公开责任的,由监理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发包人进行约谈,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四)分包人和劳务合作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分包或劳务合作进行管理,或提供虚假资料,或拒不履行相应管理责任的,由监理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发包人约谈相应承包人。
(五)施工相关各方存在擅自指定分包、超资质违规分包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
分包人依法合规并经公开的专业(项)分包业绩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出具。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2〕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划分与资格条件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审核表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框架格式)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劳务合作审核表
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框架格式)
编号 | 工程类别 | 资格条件(最低要求) | |||
---|---|---|---|---|---|
分包人 | 人员 | 业绩 | 机械设备 | ||
一 | 专项工程(公路工程) | ||||
ZX1 | 土石方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运输、填筑等) | 具有经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现场负责人1人;具有与分包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分包人与现场负责人具有1个及以上类似项目工程业绩 | 压路机、推土机、挖掘机、空压机和风钻(或潜孔钻机)、自卸汽车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ZX2 | 软基处理工程(湿喷桩、粉喷桩、喷浆桩、塑料排水板、沙井、砂桩、碎石桩、水泥搅拌桩、打入桩、土工合成材料处治层等) | 相应成桩(孔)或打设设备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3 | 排水及防护工程(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盲沟、渗沟、跌水、急流槽、水簸箕、检查(雨水)井、路面排水等以及护坡、护面墙、挡土墙、河道防护、桥台锥坡、植物护坡、锚索边坡加固等) | 挖掘机、空压机、风钻、卷扬机、潜孔钻机、张拉压浆设备、喷压机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4 | 小型构造物(圆管涵、排水泵站、箱涵、渡槽、倒虹吸、通道等) | 挖掘机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5 | 路面基层及底基层工程(碎石底基层、各类稳定土、混合料底基层、混合料基层) | 摊铺机、压路机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6 | 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基层、底基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桥面铺装水泥混凝土层等) | 具有经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现场负责人1人;具有与分包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分包人与现场负责人具有1个及以上类似项目工程业绩 | 水泥路面设备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ZX7 | 路面附属工程(路缘石、路肩、人行道旧路面拆除等其他附属工程) | 根据施工特点配置设备,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 |||
ZX8 | 桥梁基础工程(扩大基础、桩基、承台、桩的制作、钢筋加工及安装等) | 挖掘机、钻机、钢筋加工设备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9 | 桥梁下部构造工程(墩台身(砌体) 浇筑、钢筋加工及安装、墩台身安装、墩台帽、组合桥台、支座垫石和挡块等) | 吊机、铲车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10 | 非预应力上部构造工程(预制和安装、现浇等) | 龙门吊(如承包人提供不需要)、汽车吊、平板车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11 | 桥面系和附属工程(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桥面排水设施、搭板、伸缩缝安装、混凝土护栏、人行道等) | 抛丸机、洒布机、叉车或吊机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12 | 隧道开挖及支护工程(开挖运输、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支护、锚杆支护、钢筋网支护、超前锚杆等) | 挖掘机、铲车、钻机、空压机、喷浆机、自卸汽车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13 | 隧道衬砌及防排水工程(混凝土衬砌、钢支撑、衬砌钢筋、水层、止水带、捧水沟等) | 台车、喷射泵、喷浆机、运输车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14 | 隧道附属工程(沟槽、检修道、隧道瓷砖、涂装等) | 具有经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现场负责人1人;具有与分包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分包人与现场负责人具有1个及以上类似项目工程业绩 | 根据施工特点配置设备,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
ZX15 | 绿化工程(中央分隔带绿化、路侧绿化、互通立交绿化、服务区绿化、取弃土场绿化等) | 挖掘机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16 | 环境保护工程(声屏障等) | 吊机、挖掘机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17 | 与工程施工方案相关的临时工程(钢便桥、隧道支洞、大临工程等) | 根据施工特点配置设备,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 |||
二 | 专项工程(水运工程) | ||||
ZX18 | 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围堰、便道等修建与拆除、陆域(堆场)填筑、陆上土石方工程、航道疏浚土方、炸礁及水下石方爆破、防波堤土石方等) | 具有经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现场负责人1人;具有与分包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分包人与现场负责人具有1个及以上类似项目工程业绩 | 推土机、挖掘机、挖泥船、驳船、自卸汽车、压实机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ZX19 | 地基处理工程(粉喷桩、塑排桩、真空预压等) | 根据施工特点配置设备,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 |||
ZX20 | 桩基工程(钻孔灌注桩、PHC桩、钢管桩、方桩、预制型嵌岩桩等) | 钻机、打桩机(船)、运桩车(船)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21 | 码头及护岸混凝土工程(除码头靠船结构外的码头胸墙及墙身等混凝土结构、防波堤和护岸混凝土,混凝土构件安装、非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 | 混凝土拌和设备、浇筑设备、运输车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22 | 船闸混凝土工程(除船闸闸首与闸室结构外的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构件安装、非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 | 具有经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现场负责人1人;具有与分包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分包人与现场负责人具有1个及以上类似项目工程业绩 | 混凝土拌和设备、浇筑设备、运输车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ZX23 | 砌筑工程(码头和护岸基础、墙身及附属结构等的砌筑、其他简易附属砌筑工程等) | 砂浆搅拌机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24 | 钢构件工程(钢构件、压型板、钢引桥、钢结构涂装、钢趸船、其他简易钢结构构件等) | 钢构件加工、安装、起吊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25 | 疏浚与吹填工程(基建性疏浚、维护性疏浚、吹填、围埝等) | 根据施工特点配置设备,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 |||
ZX26 | 设备安装工程(港口、码头等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小型设备、管道及附属设备安装、供电、给排水、照明设备、消防系统、环保系统等) | 起重、安装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27 | 航标工程(航道标志、标牌安装及附属设施等) | 打桩或焊接设备、起重设备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28 | 绿化工程 | 推土机、挖掘机等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 | |||
ZX29 | 与工程施工方案相关的临时工程(钢便桥、大临工程等) | 根据施工特点配置设备,满足实际施工要求 |
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拟将本合同段的以下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条件经自查符合规定,分包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现上报分包人情况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资料,请予以审核。 附件:1.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含合同附件); 2.分包人相关资料: a)分包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b)分包人拟投入的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身份证、相关证书、劳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c)分包人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 d)分包工程工程量清单; e)承包人供应材料清单; f)其它材料。 项目经理(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拟分包工程名称(部位) | 分包人名称 | 拟分包方式(专业/专项分包) | 拟分包工程合同金额(万元) | 占合同总金额的% | 拟分包施工工期 (年月~年月) |
|
监理人意见 |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发包人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资质证书复印件为专业工程分包人提供。 2.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一份。 |
||||||
序号 | 岗位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拟进场时间 | 备注 |
现场负责人 | |||||
技术(质量)管理人员 | |||||
安全管理人员 | |||||
制表: 复核: 监理审核人: |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性能 | 数量 | 进场时间 | 备注 |
制表: 复核: 监理审核人: |
序号 | 清单编号 | 工程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金额 (元) |
制表: 复核: 监理审核人: |
序号 | 材料品种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结算单价 |
制表: 复核: 监理审核人: |
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方拟将本合同段的以下工程进行劳务合作,劳务合作单位条件经自查符合规定,劳务合作合同已经双方协商一致,现上报劳务合作单位情况及拟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等资料,请予以审核。 附件:1.拟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含合同附件); 2.劳务合作单位相关资料: a)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 b)劳务计价清单; c)甲方提供材料清单; d)甲方提供机械设备清单; e)其它材料。 项目经理(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拟合作工程名称(部位) | 劳务合作单位名称 | 拟合作工程合同金额(万元) | 占合同总金额的% | 拟合作施工工期 (年月~年月) |
|
监理人意见 |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由承包人填报一式二份,监理人、承包人各一份。 2.甲方特指拟实施劳务合作的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序号 | 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图纸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到场时间 | 备注 |
序号 | 岗位或工种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到场时间 | 备注 |
现场负责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