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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用推广机制砂若干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9-08-21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字体:
浙交〔2019〕159 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为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机制砂应用推广,现将《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用推广机制砂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21日

  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应用推广

  机制砂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全面推广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机制砂生产和应用。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按照“统筹推进、就地取材、节约环保、管控细节、有序推广”的原则,加强全流程管理,切实提升机制砂质量,促进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机制砂生产和应用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各市应结合综合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机制砂需求量做好研判,加强料源调查,提前谋划布局机制砂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掌握可用于机制砂生产料源的储量、分布和岩性,合理划分施工标段,采用经济运距,科学制定石料调配方案,机制砂生产应用纳入施工招标文件。

  第五条  机制砂生产区选址应距离生活区300米、爆破区200米以上,周围无潜在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应充分考虑集约化生产要求,优先采用永临结合方式,可与拌和站、养护工区等合建,尽可能减少重复建设。

  第六条  合理确定用地面积,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和控制室应合理分区;材料堆放区应搭设雨棚并设置标识牌,场内地面和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应完善并具备雨污分离系统,应配备雾化、喷淋、洒水等扬尘控制设施。

  第七条  母料开采前,表层覆盖土和夹层土应清除干净,剥离风化层,进场前应进行分拣;母料应选用洁净、质地坚硬、岩性均一、吸水率较低的岩石,母料抗压强度应大于所配制混凝土设计强度的1.5倍,压碎值指标、碱活性检测指标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根据母料岩质、制砂工艺和产能需求选择生产机制砂球体类似度较好的先进设备,满足喂料、破碎、整形、除尘和多道筛分等制砂要求 ,具备机制砂颗粒级配调节功能;确定设备选型前宜进行设备选型试验,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设备配置进行前置评审。

  第九条  机制砂试生产完成后,应进行机制砂生产工艺性试验验证,机制砂各项检测指标合格后,确定生产工艺参数,完善生产工艺,编制生产专项方案,由建设单位验收,对生产专项方案进行评审,符合要求后准予生产。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机制砂质量检验试验室 ,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试验仪器应经检定或校准 ,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台账 ;积极引入生产设备运行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生产流程可视化的监控系统,采取二维码、手机APP等手段,加强生产过程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机制砂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施工过程自检,原则上以每400立方米或600吨作为一检测批,对机制砂的细度模数、颗粒级配、石粉含量等主要质量指标按100%频率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20%抽检频率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监督指导,并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机制砂进场前应按照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要求,对颗粒级配、吸水率、石粉含量、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含泥量等多项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配置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宜选用I类砂;高墩泵送混凝土宜采用级配良好的机制砂或机制砂和天然砂按比例掺合的混合砂;外加剂宜选用聚羧酸类高性能减水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进行试验室试配、配合比现场验证、工艺性试验验证三阶段验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机制砂生产、运输、石料堆放等安全管理措施,原材料堆放要整齐、高度不宜超过3米,生产区要落实防风、避雷、防火等措施,要加强设备安全巡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  机制砂生产区应建有规范完备的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利用;破碎及输送系统应进行封闭,破碎过程采用定向集尘和收尘装置 ;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堆场;装卸及运输过程应采取措施防止撒漏和粉尘飞扬;环境噪声及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机制砂施工现场检查和技术指导,对母料进场质量、生产工艺、机制砂质量、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结构物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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