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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6-09-25来源:【字体: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06〕304号 

 
厅管厅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交通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度浙江省交通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考核评分表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交通厅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4〕3号)和《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05〕24号)的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厅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合并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厅管厅属单位和厅机关处室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四条 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四)起草、制定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七)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情况。
    (八)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九)省交通厅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五条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按规定公布并严格执行。
    (四)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
    (五)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公布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二)合理界定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
    (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五)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七条 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二)明确行政执法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三)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实行公告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按照“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的要求文明执法。
    第八条 起草、制定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立法法》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和程序,及时完成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确保立法质量。
    (二)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修改、废止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或直接修改、废止交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各项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五)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六)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期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辩,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八)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落实《浙江省交通厅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三)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交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完善行政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处理责任,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落实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四)落实交通政务公开制度,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五)落实加强交通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六)建立部门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省交通厅成立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具体方案;
    (三)拟定年度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评分细则;
    (四)组织对厅管厅属单位和厅机关处室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任组长,厅法规处、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和驻厅监察室负责人及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厅质监局分管领导为考核小组成员。厅法规处负责考核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要与部门的目标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程序包括自查自评和考核评议两个阶段。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自查自评由厅管厅属单位和厅机关处室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自查自评结果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厅考核小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小组在自查自评结果基础上组织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台账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五)考核小组确定的其他考核评议方式。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良好,70分及以上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小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最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
    2、考核评分表
 
 [附件]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doc

 [附件]考核评分表.doc

 
  浙江省交通厅 
 
  2006-09-26  
 
 

[附件]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doc [附件]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doc

[附件]考核评分表.doc [附件]考核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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