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交安办〔2006〕9号
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站、省交通设计院、咨询公司: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浙交安办〔2006〕8号)一并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