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
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浙交纪〔2005〕10号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现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级交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规定,认真抓好自查,如有违反“五不准”的,必须按《通知》规定纠正。请各单位将自查情况报省厅监察室。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