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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

日期:2006-02-23来源:【字体:

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

浙交〔2006〕73号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打造平安浙江、建设平安交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广大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浙江、实现全面小康问题。各地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重视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从确保实施“六大工程”、实现浙江交通新跨越、建设平安交通的高度来认识;各级交通部门也要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足够的认识,下决心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方法,从制度上、机制上着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基本解决这一问题。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一把手对所建项目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只要其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首先问责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一把手。若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造成较大影响的,要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一把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且工程项目不得参与评优,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个人不得参与评选先进。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对所承包工程项目中所有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负责人对其分包范围内的用工及工资发放负责。由承包单位直接招工产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承包单位负责解决;承包单位有分包行为的,必须与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负责人签订分包合同,同时负责监督、督促分包单位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分包单位负责人不按合同约定发放民工工资或卷款逃逸时,承包单位应先垫付被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承包或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承包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情况时,被拖欠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上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投诉、上访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教唆被拖欠工资的民工聚众闹事、违法集体上访等。

    三、纳入合同(协议),认真履行

    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与所有参与施工的劳务人员(除本单位职工以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民工工资标准以及每月发放日期等条款。劳动用工合同须报建设单位以及驻地监理办备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年度考核责任书,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签订分包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开展劳动立功竞赛等,都必须把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作为一项考核内容,认真履行,严格考核。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厅管厅属单位应加强行业监管,适时检查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经常抽查各方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如发现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现象的应责令其改正,确保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四、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一)建立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拿出承包项目合同总价1%~3%的金额(具体比例根据工程量大小而定)用于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开工之前打入建设单位设立的专门账户。施工协议须报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二)实行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同步计量、同步发放制度。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及时发放每月工程计量款,对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新增工程单价不能及时确定时,可先根据同类工程进行估算并支付部分工程款,待变更工程量或新增工程单价确定以后,再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
    (三)建立劳务工资台帐制度。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将劳务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报建设单位、驻地监理办备案,并建立劳务工资台帐。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按月编制民工工资表,并将本月民工工资表以及上月已签名发放的民工工资表与月工程计量报表一起上报,驻地监理办应在签认月工程计量报表的同时对民工工资表进行审核签认,确保民工工资与工程计量款按月同步发放。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由银行直接发放民工工资的做法。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将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核实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后,方可组织交工验收、发放交工验收证书和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加强行业监管,纳入年度考核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管厅属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履行职责。省厅对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发放实行行业监管,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分别具体负责对公路、水运、运输站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发放的行业监管,厅质监站负责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管。各市交通局(委)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发放的行业监管。省厅将各市交通建设项目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发放民工工资纳入对市交通局(委)的年度考核内容。

    六、强化管理,严格奖惩

    项目业主应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按时到位。对因项目业主不及时计量工程款而造成工程款拖欠数额巨大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省厅将限制其进入浙江交通建设市场;项目业主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而拖欠工程款的,对于有营运收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通过合法的途径冻结其营运收入直至偿清拖欠工程款,对于属政府资金补助项目,老项目清欠没有完成,新项目不得立项、不得补助。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驻地监理办应加强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用工及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若发现或有举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规定拖欠民工工资的,应从计量支付工程款或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中提取直接发放民工工资。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企业,省厅将在浙江交通网上予以通报,并记入我省企业诚信档案,情节恶劣的将清退出场、限制投标、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低资质处理。
    各县(市、区)交通局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办法、细则。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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