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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

日期:2005-03-22来源:交通厅【字体:

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
 
浙交〔2005〕66号

 
各市交通局(委)、省港航局:
    为加强交通行业管理,确保“水运强省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贯彻交通部和我厅关于加强交通基础设施质量管理的规定,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促进设计质量的不断提高,现提出加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若干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审查“双审”制度。
    1.“工可”报告的预评估和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核。
    从2005年4月1日起,沿海万吨级及以上码头、内河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含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运工程项目,由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对“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进行预评估和技术审核,受委托方应将预评估意见和审核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和交通主管部门,并且不得评估和审核本单位完成的“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
    2.会议评审制度。
    省交通厅应业主或建设单位的请求,根据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提供的预评估意见或设计审核报告,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召开“工可”评审或设计审查会议,对“工可”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评估或审查,形成会议评审或审查意见。
    根据预评估意见和会议评审意见、设计审核报告和审查意见,省交通厅对“工可”报告、设计文件进行批复或转报。
    二、咨询、设计单位在接受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后,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对送审资料进行认真评估、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或报告。在送审资料完整的前提下,原则上预评估意见应在20个工作日内,设计审核报告应在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预评估意见和设计审核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负责主审,参与评审或审核的人员亦应具有类似的工作经验且职称为中级以上。所有评审或审核人员应签署姓名,并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工程应提供结构计算书、计算软件名和结果比较。主审人应归纳整理各专业评审情况,提出综合评审意见、结论和建议。
    三、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等各方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批手续按照国务院、交通部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工可”预评估和设计预审查费用由业主或建设单位支付,费用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评审会议专家的劳动报酬根据评审工作的难度、持续时间、工作量等按有关规定支付。
             
                                                                  浙江省交通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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