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147号
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浙江交院、省交通干校、技师学院: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10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知照。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正文]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