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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调查和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5-07-21来源:【字体: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浙交造价〔2005〕6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调查和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定额)站:
  为进一步规范材料价格信息的调查和发布工作,提高材料价格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好地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服务,我站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调查和发布管理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市站根据本规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和梳理,切实做好新旧材料价格调查的衔接和布置、落实工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工程 材料 价格 管理 通知
抄  送:各市交通局(委)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          2005年7月22日印发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调查和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材料价格信息的调查和发布工作,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更好地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调查和发布的省、市、县三级网络体系。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调查和发布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信息的复核、分析和统一发布工作。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本市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调查管理工作,具体组织调查、复核和分析工作,并上报厅造价站。
各县(市)、区设兼职造价人员1~2名,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的具体调查和搜集工作,并上报市造价站。
第三条  材料价格信息分月报和季报两类。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且价格波动明显的材料,以月报设置,按月调查和发布;其它材料则按季报设置,按季调查和发布。
第二章  材料价格信息调查和上报
第四条  材料价格调查程序和要求。
县(市)、区兼职造价人员按月报和季报相应内容,通过实地调查搜集(重点是供应价),经分析、计算后编制本县(市)、区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并及时报送市造价站。
市造价站应组织造价人员对部分材料价格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进行复核、分析和计算汇总(供应价和信息价),编制本市材料价格信息,并及时报送厅造价站。
厅造价站应组织造价人员对部分材料价格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对国内大型生产厂家和进口的材料价格直接进行调查,对各市上报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进行复核、分析、计算和汇总,并及时发布。
第五条  材料价格调查和上报的品种规格按月报和季报两类设置。
月报类材料根据价格的波动情况目前暂设定为三大类共26种品种规格(见附表1),其中,水泥、燃油料由县(市)、区兼职造价人员按月调查和上报,市造价站逐项进行复核;钢材及加工件由市站造价人员和市区兼职造价人员直接按月调查和上报(仅发布市区供应价及信息价)。
季报类材料按照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原则,目前暂设定为十八大类共114种品种规格(含月报类材料)。根据材料受地域影响程度和工程需求情况,将季报类材料分为兼职造价人员调查类、市造价站调查类和厅造价站调查类三类。其中,兼职造价人员调查类主要针对地方性材料(见附表2-1和附表1中的水泥、燃油料),由县(市)、区兼职造价人员按季调查和上报(以县(市)、区为单位调查),市造价站重点对木材、宕渣、黄砂、碎石、砂砾等材料进行复核;市造价站调查类主要针对外购材料(见附表2-2和附表1中的钢材及加工件),由市造价站造价人员和市区兼职造价人员直接按季调查和上报(仅调查市区价);厅造价站调查类主要针对部分供应点较集中、价格的地区差异较小的材料(见附表2-3),由厅造价站造价人员按季直接调查(全省发布一个价)。
季报类和月报类材料的品种规格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厅造价站及时进行调整。
季报应包括季报类和月报类的所有材料,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调查和上报;月报仅包括月报类材料,在季报以外的其他月份调查和上报。
第六条  材料价格信息调查和报送时间。
各县(市)、区、市造价站和厅造价站的调查时间统一定为每月10日~15日。各县(市)、区在15日前上报市造价站;各市造价站复核、分析、计算、汇总时间为每月15~20日,在20日前上报厅造价站;厅造价站复核、分析、计算、汇总时间为每月20~30日。
在调查和复核过程中应填写相应的调查和复核记录表,及时记录调查和复核的时间、地点、方式,材料的品种、规格、价格、数量以及相应的厂家和具体的调查和复核人员等,各市的调查和复核记录表由市造价站统一留存备查。
各市造价站统一采用Excel电子表格进行填报,用交通网站、OA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数据传输。
第七条  材料价格调查搜集点布设要求每县(市)、区每个材料品种不少于两处,按以下指导原则进行布设,且保持基本稳定。
1、向生产厂调查搜集。重点调查搜集本地规模较大,品种规格齐全,技术设备先进,生产水平高,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定价合理,信誉良好的材料生产厂家。地方材料主要设置在材料采集和加工生产量大的矿场和采石场。
2、向本地代理商、经销商调查搜集。根据材料市场在不同区域、方位的分布情况,分别向经营不同类型材料专业厂家的代理商、经销商进行调查搜集。
3、向在建的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搜集。调查搜集月(季)度材料平均使用量或采购供应量及其价格资料。
4、向外地生产经销单位调查搜集。对部分特殊的材料,如果本地没有生产经销单位,可向外地生产经销单位进行调查搜集。
5、半成品外购材料的调查搜集。对于价格基本接近的半成品外购材料,以市为区域范围,由省、市造价站统一布设调查搜集。
在上述收集调查过程中,还应摸清批量采购享受优惠幅度以及当时付款与延期付款的材料价格差异等。
第八条  材料价格调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定为供应价和信息价两种类型。
供应价是指工程材料(含成品、半成品及构件,下同)在生产或经销单位交货点的供应价格。
信息价是指工程材料由生产或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县(市)、区所在城区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材料价格。
编制造价文件时应采用材料预算价。材料预算价是指工程材料由生产或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材料价格。
第九条  材料信息价由材料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信息价=(材料供应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运杂费按市场运价和运到县(市)、区所在城区的运距计算,供应点有两个以上时,应根据不同的运距、运(供应)量、运价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计算材料信息价时的运杂费,可根据市场情况,统一按下表运价计算:
运距 3km以内 3~5km 5~10km 10~25km 25km以上
运价
(元/t.km) 1.2 1.0 0.8 0.7 0.6
注:单位容重小于1的轻质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乘以1.5~2.0的调整系数;特殊地域(海岛等)可根据实际调整运价。
场外运输损耗率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附录四规定的场外运输损耗率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率:一般材料按2.5%计算,设备、构件按1%计算。
当生产或经销单位的交货点为县(市)、区所在城区时,材料供应价可直接作为材料信息价处理。
第十条  材料预算价由材料信息价和县(市)、区所在城区至工地运杂费差额组成,其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预算价=材料信息价±县(市)、区所在城区至工地运杂费
当生产或经销单位交货点至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运距大于至县(市)、区所在城区的运距时,应加上差额运距的运杂费。
当生产或经销单位交货点至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运距小于至县(市)、区所在城区的运距时,应减去差额运距的运杂费。
如果按城区的材料信息价难以确定材料预算价时,也可按材料信息价的计算方式确定材料预算价,但运距应为交货点至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直捷距离。
第十一条 材料供应价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材料供应价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
2、材料供应价一般采用质量合格的产品价格。
3、材料供应价包括为方便材料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装品有回收价值的,应在材料价格中扣除。
4、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其供应价应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
5、进口材料的供应价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同品种材料具有两个及以上供应价时,一般应根据产量或使用量情况加权平均计算确定,确实难以确定权重时,可简单采用平均值计算确定。
第三章  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厅造价站以市为单位进行计算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以内部信息刊物形式发布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三条  为满足各方需要,在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同时,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发布以下信息:
1、按季发布材料价格指数;
2、材料涨跌趋势和市场行情分析;
3、典型工程项目的造价分析;
4、有关造价文件;
5、材料供应商的价格信息和市场供求行情分析;
6、其他相关造价信息。
第十四条  为达到相互交流、信息共享的目的,通过建立造价信息网形式,广泛吸收我省与交通工程造价相关的单位作为网员单位,并通过网员单位联络员向造价信息网提供信息,同时有权共享造价信息。造价信息网工作由厅造价站负责,造价信息网的主要职能是指导成员单位搜集造价资料,及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五条  市造价站应对上报的本地区材料价格信息准确性负责,厅造价站在审核时若发现有较明显的价格偏差,应由市造价站再次复查,修正后上报。厅造价站根据市造价站材料价格信息上报情况(重点是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逐月做好记录,按年度进行评价,并纳入考核市站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一项内容;市造价站可根据兼职造价人员材料价格信息上报情况(重点是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嘉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各市造价站应择优选择各县(市)、区的兼职造价人员并加强管理。兼职造价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经验,最好具有造价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或经过造价人员资格培训,能胜任本地区、本单位工程造价资料的调查、搜集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市造价站应加强对兼职造价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到调查内容、调查时间、调查方式、调查要求的统一,确保调查质量。
第十七条  各市造价站应当不断提高造价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增强造价信息服务的社会效益,充分发挥造价信息网的平台作用,实现信息资源价值的最大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厅造价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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