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电〔2006〕71号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浙江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浙整规办〔2006〕4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坚决杜绝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办砂石料场)行为。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根据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希望各单位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正文]浙江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