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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6-03-15来源:【字体: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浙交〔2006〕106号


 
各市交通局(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海事局(处):
    现将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6〕3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及前阶段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监管,确保安全。

    (一)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把企业资质关、车辆(船舶)技术关和从业人员资格关,强化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正常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管,督促企业切实发挥其动态管理、安全监管的作用。对已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并使用正常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可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再安装行车记录仪。要加强对《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716)执行情况的监管。继续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配备、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作为对企业的监管和车辆运输途中检查的内容。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受理环节的监管,严肃查处无资质运输行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资质关。禁止个体运输船舶从事危险品运输,包括清理个体运输船舶“挂靠”有资质的危险品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行为(委托经营除外)。各级港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把好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的资质准入关,做好对客滚码头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坚决阻止不满足技术投机倒把的船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要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申报管理,坚决打击瞒报、谎报和不报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托运人的监督检查和违规查处力度,要将关口适当前移,加强对拟装船的集装箱的开箱检查,加强对拟船渡的危险品车辆的检查。对于危险品包装不符合要求、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对于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人员等从业人员要做好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无证运输、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事项运输、未随车携带剧毒危险货物运输通行证明、擅自进入禁行区域的要依法从严处罚。要严把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征的审批关。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管。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做好“五查验”:查验车辆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质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性;查验危险货物运输警示灯具;查验安全告示牌以及警示标志;查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否由定点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在检测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如查验发现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和装载。

    二、建立制度,形成合力

    各级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部门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建立联席制度,及时沟通,相互协商,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的渠道,形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合力,切实做好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各项工作,确保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安全。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海事局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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