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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部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5-01-13来源:省交通厅办公室【字体:

转发交通部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交办〔2005〕12号

 
    现将交通部《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函》(交函公路〔2004〕39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站;可以根据需要在公路主干线和省际公路上设置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测站和临时性超限运输检查点,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查站原则上依托现有的公路收费站设置;上述站点的设置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经批准设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征费稽查站和超限运输检查站点,应当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不得从事职责、任务范围以外的活动。对发现违法在公路上设置站点或利用公路检查站点从事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三、如发现其他部门在公路上违法设置站点或利用公路站点从事违法活动的,应立即报告我厅或当地纠风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att119075_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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