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局(委):
2008年7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修订案),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现就该办法中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事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是高速公路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管理好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不断创新宣传思路,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宣传车、宣传标语、新闻媒体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力求使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人民群众遵守规定的自觉性。
三、完善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设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高速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外缘标桩、界桩设置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标桩、界桩未设置或残缺、不规范的,应及时增设或更新。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标桩、界桩的设置和维护工作。
四、实行综合治理,开展专项整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一是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建设、国土等部门的横向联系,逐步建立交通、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建筑控制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高速公路沿线路政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加强与辖区内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沟通联系,构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协管机制。二是要以《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的修订为契机,联合建设、国土等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对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广告牌,根据许可期限,分期分批予以拆除,净化公路交通环境。10至12月份,要开展一次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在新建、拓宽、改建高速公路时,不得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安置房。
五、提高路政巡查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浙江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办法》(浙交〔2006〕11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强化24小时全方位的高速公路巡查机制,提高巡查质量,及时发现、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对建筑控制区管理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