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6〕722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下达方式,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五年规划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一年执行项目库。其中,三年滚动项目库和一年执行项目库分别与财政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相衔接,当年车购税资金安排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从一年执行项目库中筛选。重点项目区分类别和对象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
纳入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应履行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程序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等相当深度的前期工作程序。
(二)交通运输部加强纳入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做好一年执行项目库项目储备,为加快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创造条件。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应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
(三)中央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车购税资金预算规模不低于上一年度车购税资金执行数的70%。其中:交通运输重点项目预算提前下达规模不低于上一年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须细化到具体项目。
考虑到当前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实际项目储备情况,2016年提前下达2017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作为过渡期处理,相关项目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把握。2017年及其以后年度提前下达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相关项目应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程序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等相当深度的前期工作程序。
二、优化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方式,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交通运输部统一建立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库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并逐级向市、县相关部门公开。其他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项目库并逐级公开。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项目库动态调整后应及时公开。
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车购税资金下达地方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根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将资金自主安排到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库内的具体项目,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采取对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事中和事后监管,监管结果与下年车购税资金安排挂钩。
三、加强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储备,做实项目前期工作等,确保车购税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执行。
(二)车购税资金下达后,因项目实施内容调整等原因难以执行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按规定统筹用于车购税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其他项目。
对于统筹用于车购税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其他项目后仍难以执行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统筹用于同类级科目内其他项目。
采取上述措施后仍形成结余资金的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均由中央财政收回。结余资金情况与下年度车购税资金安排挂钩。
(三)上述项目预算调整过程中,凡涉及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的预算调整事项,按程序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他项目安排结果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时上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按月通报制度,及时掌握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联合将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备案。
四、对于使用车购税资金实施的项目,在车购税资金到位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启动实施的,待车购税资金到位后,允许其将有关资金用于归垫,同时将资金归垫情况上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五、整合车购税资金支出范围,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自2017年起,车购税资金不再安排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六、车购税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应列下级财政预算的车购税资金,一律通过库款调度方式由上级财政国库拨付到下级财政国库。车购税资金由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将车购税资金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包括所属事业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转拨给项目单位。地方财政部门要将车购税资金纳入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重点范围,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纠正。对于不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管理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减少车购税资金安排规模或停拨资金。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