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2005-11-11 来源: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11月3日,浙江省交通厅和审计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行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指导意见》,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积极稳步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将一改传统的事后审计模式,采用委托审计的新机制,借助具有相应资质和高速公路审计经验的社会专业审计力量,将事后审计环节提前并始终贯彻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以充分发挥国家审计、交通行业部门审计和社会审计合力,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规范交通基建程序,确保交通建设资金安全完整,节约工程投资,促进浙江省交通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参与高速公路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录范围,由省交通厅和省审计厅统一招标选定。
根据《指导意见》,省交通厅、省审计厅统一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在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和建设期间,省审计厅、省交通厅每年对1—2个高速公路项目进行直接审计或组织审计,其审计相关费用由省交通厅纳入部门预算统一安排解决。对未列入省审计厅、省交通厅直接审计或组织审计计划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计”的原则,以各高速公路项目业主为主体,在省统一招标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录范围内委托实施;委托审计费用以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为上限合理确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指导意见》强调,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对项目基建程序、招投标制度、合同签订、质量管理、造价控制、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履行职责情况等重点环节重点加强审计监督。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机构要紧紧抓住资金流程这一主线,重点关注建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紧紧抓住工程造价控制审核这一关键控制点,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纠正并完善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
《指导意见》同时对全过程审计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审计内容以及组织实施都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