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我厅起草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至4月7日。公开征求意见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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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的监督管理,落实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职责,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实行分级监管,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三条 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和安全生产主管监督、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的工程项目如下:
(一)100公里及以上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
(二)跨设区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
(三)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
(四)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
(五)跨设区市三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工程;
(六)跨设区市地方铁路工程。
由市级及以下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和安全生产主管监督的项目如下:
(一)除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监督以外的高速公路工程;
(二)新增设(含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
(三)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
(四)农村公路工程(含渡口工程);
(五)除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以外的其他水运工程;
(六)除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以外的地方铁路工程;
(七)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省批复高速公路(新增互通除外)、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及备案。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及备案。
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造价分级管理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监管具体分工(含大中修工程)由设区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单独设立的港航(务)局负责主管监督港区内除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监督以外的水运工程。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省、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监管规定,编制全省和各市年度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分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及有关要求;年度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分工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执行分级监管规定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已办理监督手续的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监督机构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变更为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通知书不再另行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原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分工的意见》(浙交〔2016〕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