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文件
浙重招办[2006]13号
关于对施工投标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
及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的通知
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根据省建设厅建建发(2005)266号文件《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通知》的规定,在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对施工投标申请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进行严格核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应当明确:申请参加投标的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提供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原件)。凡不能提供相关证书的,投标申请不予受理,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发售。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投标书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现场项目经理)的“三类人员”B类证书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未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不得通过,并予以废除。
3、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决标备案手续前,应再次核查拟中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三类人员”A、B、C类证书(原件),并将原件核查通过报告(附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与决标报告一并送交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否则不得发放中标通知书。
4、主项资质为园林绿化的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从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5、此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抄报:省重点办、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