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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3-20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字体:

杭政函〔2019〕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决策的内部约束、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招标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选择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和评标办法。

  (四)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互联网+监管”的理念,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项目招标核准、招标公告(预)发布、招标文件备案、电子标书制作、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公示、文件归档等全过程电子化;借助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借助“信用杭州”等平台,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部门间联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二、招标、投标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包括:

  1.国有资金累计占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的项目;

  2.国有资金累计不足项目投资总额50%,但其中最大比例的出资人为国有的项目。

  (二)鼓励对村级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其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和具体招标方式由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其投资人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该投资人自行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免于招标。

  (四)为提高招标效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发改部门项目登记赋码后,资料不全而确需先行办理招标手续的,在招标人提交对后续招标投标无实质性影响的风险承诺书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可予以容缺受理。招标人应在补充招标文件发出前补齐所缺资料,否则不予开标, 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五)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在一般、通用项目中应当推行资格后审招标,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资格审查方式。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由行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六)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招标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资格审查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和其它条件,必要条件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原则上业绩等其他条件不得作为必要条件。

  符合必要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其中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申请人不少于7个,其他项目申请人不少于15个。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3个及以上但不足前款个数要求的,招标人应依法接受所有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七)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不设置报名环节,招标人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图纸等信息,供投标人不加限制地免费下载,投标人可以不署名的形式进行提疑。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

  (八)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确需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工程业绩条件。设置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工程相关指标要求的80%。

  招标人对资格后审项目设置工程业绩条件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7个,其他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15个,投标人不足上述数量的,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的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予开标,招标人应当分析失败原因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招标。

  (九)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2.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3.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或与招标项目内容不相符的;

  4.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推荐性试点名录作为准入条件或加分条件的;

  5.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等准入或加分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6.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7.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招标人应当设立最高投标限价,其编制、公布及备案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向招标人提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风险控制价在最高投标限价的基础上下降一定幅度,下降幅度一般不得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20%。

  (十一)招标文件中应约定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及中标人履约担保。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还须向招标人提供风险控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担保,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十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市相关行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采用下划线明显标识。

  (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资格预审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招标人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技术特别复杂的,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开始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十四)投标人对其投标资格负责。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企业信誉、主要人员资历等信息应在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平台上可查询。

  投标人应对其在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否则在投标过程中将做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十五)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确需在方案设计阶段开始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须经招标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十六)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2.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情形。

  (十七)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文件内容;

  3.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4.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5.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

  三、开标、评标

  (一)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评标当天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市级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项目评标需求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1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招标人(代理机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标专家相关信息。

  (四)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价严重偏离全体评标委员会的整体评价或者与其他成员有重大分歧时,评标组长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五)鼓励和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全市各交易平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投入,满足远程异地评标场所需求,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六)市级行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制定行业统一的评标办法,对评标办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

  评标办法应根据项目类别、规模、技术难度的不同而制定多套选择方案,供招标人选择。

  (七)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工程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设计招标中试行“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招标人定标”相分离的模式,具体招标投标工作依据省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定标规则,定标规则须经招标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

  (八)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质询。

  (九)评标结束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标:

  1.评标委员会对分值计算等客观评审因素评审有误的;

  2.评标专家漏签名或评标报告内容有缺漏的;

  3.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4.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予否决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结束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1.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私自接触投标人、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应当回避不回避等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

  4.评标专家有其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和项目工程规模不相符的;

  3.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种情形招标人应当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十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5.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6.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十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进行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价格、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分。

  (十三)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依法书面作出明确答复,并将答复送达异议人,同时抄送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招标人拒收异议或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人可依法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投诉。

  (十四)招标人自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起,到完成和中标人的合同签订止,负责投标文件的保存工作,不得泄露投标文件内容。

  四、信用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内容。

  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应用,在评标办法中增加信用评价的权重,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三)市场主体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

  1.受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一般行政处罚的;

  2.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行为的;

  3.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竞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侵害交易各方权益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

  4.未按合同履约、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等引发群体事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四)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严重侵害工程建设交易各方权益,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等严重不良行为,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活动的惩戒措施。

  (五)各相关部门要依托“信用杭州”等信用公共平台,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治理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联合奖惩的工作格局。

  (六)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依法依规应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招标人应用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拒绝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具体载明。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形成工程建设招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相互促进的管理体系,规范行业管理、企业管理、现场管理行为,实现市场良性竞争,提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保障水平。

  (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参照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招标人有证据证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检测单位有证据证明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或者拖欠工程款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三)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检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需联合公检法共同查处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各区、(县)市和各行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或者设定特定的资质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

  (五)各区、县(市)应当加大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力量投入,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设置、专业执法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与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业宣贯、业务培训,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成效。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本办法所称“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类似工程”,是指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工程。对于市政公用工程招标项目所设“类似工程”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类型细化至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

  本办法中“日”指自然日。本办法中公示期间的最后1天应当为工作日,否则应当将公示期的最后1天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办法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二)本办法自2019年4月21日起施行,由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水利局、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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