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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3-19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网【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特制定《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标专家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入库、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自依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招聘、推荐、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系统。各区、县(市)不再另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评标专家库。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信息汇总工作和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软件开发、硬件维护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的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评标专家分类】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专业类别齐全、人员数量合理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七条【评标专家选聘条件】评标专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三)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四)有不少于3个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最高级别);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

  (七)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第八条【资深专家选聘条件】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招聘资深专家,招聘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资深专家主要负责专业技术论证、标后评估、复杂疑难事项咨询等工作。

  资深专家除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登记的特级、大型一级施工企业或者综合、甲级监理企业、甲级造价咨询企业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或者在我市登记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建筑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的;

  (二)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其中任一项技术职称或称号的;

  (三)担任过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的;

  (四)参与制定或起草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

  (五)获得全国、省部级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奖的;

  (六)在工程建设领域获得的科研成果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并在国家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专著或论文的。

  第九条【评标专家选聘方式】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聘期三年。

  第十条【评标专业】评标专家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从事专业或自身能力申报评标专业。每位评标专家最多申报三个专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信息变更申报】评标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从事专业、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变更。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别要求】评标专家库应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若专业类别人数少于50人的,在招标时从该专业中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其余评标专家在其它所有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信息保密】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任何数据。

  第三章 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抽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除市级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项目评标需求外,应在评标当天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类别,从相应专业中进行抽取,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为评标专家抽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临时评标专家库】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没有或缺乏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评标专家。项目有特殊要求确需组建临时评标专家库的,由招标人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组建和使用临时评标专家库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补抽】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补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一)经确认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二)需要回避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

  (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对外公开。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具体信息。

  第十八条【远程异地评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稳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

  远程异地评标应当依托专有网络,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通过远程调度、评标专家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督等方式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现远程异地评标所需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评标回避】评标专家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一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的少量股份者除外)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二十条【评标组长】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应推选一名评标组长主持评标工作。评标组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三)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四)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分严重偏离全体评标委员会的整体评价或者与其他成员有重大分歧时,提醒其进行复核;

  (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劳务报酬】招标人负责承担评标专家评审费用。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离开评标现场或评审失责造成重新评标的,不获取报酬。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否决投标作出书面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规泄露参评项目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信息。

  (三)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通过社交软件或其他任何形式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评标专家保持不正当联系。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或与中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宴请等其它好处。

  (四)严格遵守考勤纪律,确认抽取信息后应准时参加项目评标工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应答评标邀请或转托他人代为参加。接受邀请后不能出席或无法按时出席的,应及时请假并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情况说明。

  (五)接受、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信用考核制度】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信用档案: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七)参加评标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的;

  (八)携带违禁电子设备等违反交易场所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

  (九)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相关信息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不遵守评标纪律的;

  (十一)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暂停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暂停评标专家资格6-12个月,相关处理结果将在行政监管平台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并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

  (一)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二)违规泄露参评项目相关信息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现场管理,严重影响评标区域工作秩序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标的;

  (五)承诺参加但实际未参加评标或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的次数累计达到3次的;

  (六)评标专家因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造成违规评审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解聘】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解聘。结果在行政监管平台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的;

  (二)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宴请等其它好处的;

  (三)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或其它方式与招标人、投标人、其他评标专家保持不正当联系,利用社交软件或其他方式违规泄露与项目评标有关信息的;

  (四)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违反评标原则、标准和办法或者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私下接触入场交易项目利害关系人,有权力寻租行为,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二十六条【监管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评标专家抽取时弄虚作假,或者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

  (二)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三)对评标专家信用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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