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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设计领域开展招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1-25来源:远大咨询【字体:

浙发改基综〔2016〕791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重点办,省重点建设项目: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市场交易环境,理顺招投标主体权责关系,经研究,我委拟率先在设计领域开展以“评定分离”为核心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改革试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我委将开展跟踪调研,完善试点推广,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我省作为全国首个规范和创新招投标试点省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附件: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招标投标活动,促进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的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规章、文件,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实施以下制度:

  (一)招标人负责制度。招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二)评定分离制度。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独立评审;招标人拥有定标决策权,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三)统一进场交易制度。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应当进入指定交易场所(网站)统一进行招标投标,且评标报告、定标报告在指定交易场所(网站)公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设区市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需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可实行包括项目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设计服务在内的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另行发布,有调整的,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上追溯)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3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往上追溯)因浙江省重点工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被行政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三)列入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失信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四)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前款规定纳入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八条  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一般仅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评出合格中标人。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表决,直至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即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报告必须包括:

  (一)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明确的评标结论。

  (二)否决投标等情况说明及理由。

  (三)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将上述评标报告(一)(二)项内容,在指定交易场所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采用评定分离,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组建定标委员会进入指定交易场所进行定标。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以下标准和方法组建: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使用单位代表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家中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合格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三)招标人应在定标3个工作日前,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2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定标委员备选人员名单,在交易场所由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确定正式名单。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备选名单内的,直接进入定标委员会。

  (四)定标委员会名单确立后,应推选1人作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并完成定标工作。

  (五)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代表人担任。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确定定标办法:

  (一)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抽签法,由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定标前,定标委员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合格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进行质询,作为定标的辅助。

  定标后,定标委员会应当即时形成定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和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名单。

  定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和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在指定交易场所公示3个工作日。

  定标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合格投标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招标人视项目情况,可以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定标监督小组人数一般为1-3人,成员原则上可从招标人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监察等部门,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中产生。在定标3个工作日前,提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定标监督小组在定标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如果该行为可能导致招标投标工作难以继续进行,可要求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询、定标的方法、程序,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依托电子化招标,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对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全过程监管和服务。

  第十八条  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等法定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外,同时将结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记录信用档案或黑名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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