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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

日期:2004-05-25来源: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字体: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和委员会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文件
浙建建[2004]4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计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
  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2002版]>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等规定,由三部门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新计价依据)通过审定,现予以颁发,并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计价依据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和传统工料单价法。新计价依据的消耗量是社会平均消耗量,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二、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必须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新计价依据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率,实行全面动态管理。市场信息价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通过价格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四、新计价依据中取费定额按不同专业工程、不同取费项目划分为竞争性与非竞争性两大类。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规定计取,不得任意调整。
  五、新计价依据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同步推广使用。原《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及《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年)在新计价依据执行之日起同时停止使用。
  凡在2004年10月1日以后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新计价依据执行。2004年10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六、《浙江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等,在新定额未出台前,工料机消耗量标准仍按原定额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新计价依据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并由他们负责日常解释与管理。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抄送: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省造价管理总站,省重点   建设工程招标办,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招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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