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清理检查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6〕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原则和方法
全省清理检查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谁发证谁负责清理,上级监督检查下级清理工作。
清理检查的方法是: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要求,对每一个采矿权登记档案进行一次仔细清理检查。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依法整改。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符、审批程序不到位等重大问题和涉及超越权限审批发证等问题,要立即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省厅,以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二、清理检查的要求
(一)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查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发证问题。
对越权发证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进行纠正,并及时移交采矿登记档案。在纠正期间采矿权人申请变更、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移交新的发证机关审批发证。
(二)按照原省地矿厅《转发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浙地发〔1999〕48号)及省厅关于新设置采矿权的有关规定,对1999年5月18日以后新设置的采矿权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发放的采矿许可证,按下列要求处理:
1、对违反有关法规发放的临时采矿许可证要立即注销,重新依法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
2、对未经省厅批准、违规新设置的采矿权,要立即纠正,该补办审批手续的要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厅批准,该吊销的要坚决吊销,该注销的要坚决注销。
(三)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和第五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的规定和相关的采矿登记制度,对每一个采矿登记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经过会审,采矿登记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对未按规定程序、采矿登记资料不齐全、规范等,按下列要求处理:
1、对不按规定程序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要立即补办相应程序,无法补办的,要依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对应当提交而未提交资料或资料不全的,要立即书面通知采矿权人限期补全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依法按不具备办矿条件处理。
三、时间要求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开展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清理检查。
2、各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对所属县(市、区)的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清理的检查,并搞好本市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清理检查总结报省厅。
3、2006年5月底之前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清理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4、2006年6月底之前,由省厅对各市的采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 采矿权 检查 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6年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