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重交管[2004]13号
各发包单位:
为了推动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单位工作开展,结合招标代理招标的特殊性,会同省招标办研究决定,对招标代理招标交易服务费的收取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在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3]112号)文中按咨询服务交易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执行。具体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
招标代理招标活动的交易服务费按委托招标代理工程概算总价的0.05‰向发包方收取。一次招标代理招标活动交易服务费最高限额2万元,最低限额400元。
场地租赁费按原标准不变。
本收费标准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浙江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抄送:省重点招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