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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日期:2005-12-06来源:【字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10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水利厅、省环保局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方案》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依据。在本省境内从事上述相关活动,必须符合《方案》规定的要求。在功能区内进行的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功能区及周围其它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和目标水质的实现。
    二、《方案》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地应按《方案》规定的目标水质进行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消减和控制排污总量,加强污染源整治,改善水环境,确保各功能区在2020年前达到水质目标要求。
    四、确因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水功能区调整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局组织论证并提出调整方案,水环境功能区调整由省环保局会同省水利厅组织论证并提出调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复。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对辖区内未列入《方案》或重要的水域进行功能补充划分,划分方案应符合《方案》规定的原则与技术要求,并不得低于《方案》规定的相应水质目标要求。编制的功能区划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水利厅和省环保局备案。

    附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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