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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2-07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字体:
浙交〔2017〕18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2月7日   

  (联系人:侯训田,0571-87820217)

 
关于加强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全面提高路况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建设美丽公路,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全省高速公路运营行业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委)是辖区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具体监管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市公路局要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为基础,统一行使高速公路养护、路政、收费、服务区、联网设施、监控管理等行业监管职能。

  第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履行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责任,确保全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路况优良、环境优美、服务优质。

  第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养护工作,不断加大养护投入,确保路面技术状况按照每公里评价,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等二项指标均应当保持在90以上,不得出现小于80的中次差路段。

  第五条  按规范开展高速公路桥隧日常养护巡查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治,特大(长)、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隧及技术状况为3类的桥隧定期检查周期每年至少一次。高速公路桥隧技术状况应保持在1、2类,发现3类应及时进行维修加固,一旦出现4、5类应立即组织维修加固,在工程措施采取前应进行交通管制。

  第六条  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应根据路况和桥隧检测结果制定,做到科学决策、按需养护。路面技术状况任一指标低于90的路段、坡差大于0.5%的桥头跳车路段、技术状况为3类及以上的桥隧,应当列入年度养护计划。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会同市公路局共同制定建议计划,市公路局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对年度养护建议计划论证核定后统一下达。

  第七条  提高精细化小修保养质量,严格控制路面修补平整度质量,灌缝应采用机械灌缝,坑槽应规范修补,并做好封边防水;加强绿化管养,原则上不能使用除草剂清除杂草;注重边坡安全检查,建设边坡巡检通道;提高桥梁小修保养质量,对桥梁伸缩缝应采用高压水枪(空气)进行清理。

  第八条  注重高速公路防水排水,定期对防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有效。开展暴雨后路面积水的专项检查,发现积水问题及时进行处治。

  第九条  严格按规范标准组织大中修及养护专项工程施工作业,设立齐全醒目规范的标志标线,加强现场管理和交通引导,保证养护作业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

  第十条  对路况较差、超限超载车辆较多的路段,开展重点治超,严管重罚。全力推进高速公路入口称重阻截管理,有效减少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在重要桥梁、重点路段安装非现场执法称重系统,利用计重收费数据开展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实行24小时监控执法。新建改建高速公路重要桥梁、重点路段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称重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监控。

  第十一条  按照省政府“四张清单一张网”要求,推行行政许可在线申请,通过审查的涉路施工许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签署意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安评报告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对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穿跨越,已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批复的不再另行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路产损害赔(补)偿具体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无争议,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与路产损害当事人达成民事赔(补)偿费协议的,可以直接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并出具收费凭证。当事人有异议的,由市公路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重点抓好服务区的公共环境卫生、停车秩序和安全工作,做好24小时全过程不间断保安、保洁。服务区保安、保洁人员原则上应由服务区或物业单位统一聘任并管理,不宜由商场、餐饮等单位代聘代管。实施保安、保洁考勤公示和职责分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提升服务区服务品质,全时段提供高质量免费卫生用纸,公共卫生设施损坏的应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不得占用停车位等公共服务空间开展商业活动,全省公路路网示意图应及时更新,原则上做到至少一年一更新,服务区应设立公共吸烟区,商场、超市、餐饮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五条  开展收费站微笑服务活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高速公路ETC多通道建设,提高收费站通行效率,按全省统一的标准规范设置ETC标志标线。收费站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并保持ETC车道畅通,不得随意将ETC车道调整为人工收费车道。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ETC车道须有专人值守。

  第十六条  建立省公路局、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三级联网监控系统,尽快建成市公路局路网监控管理中心,加强高速公路桥隧、重点路段、桥下空间、收费站、服务区广场等全路网远程监控体系建设,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所有视频同步接入省、市公路局监控系统,实现全省高速公路路网的运行监测、视频巡查、应急处置、视频会商、远程指挥和信息报送智能化。

  第十七条  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依托高速公路养护工区、服务区、收费站等建设应急抢险基地,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到应急抢险队伍、物资、设备三落实,做到突发事件发生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力保高速公路畅通。

  第十八条  完善高速公路检查考评制度。一是路况检测制度,省公路局每年组织两次(6月下旬、12月下旬)全省高速公路路况全面检测,并进行通报排名。二是桥隧定期抽检制度,每年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并进行通报排名。三是服务区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公司实行自查自纠,市公路局实施日常检查和明查暗访,省公路局组织暗查暗访,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排名。四是收费站服务质量考核制度,重点对ETC车道及开启率、通过率等方面进行考核排名。五是联网监控管理制度,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开展视频巡查检查。六是重点抽检制度,每年重点对不少于2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照“国检”标准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处理处罚制度,积极探索推进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与该路段路况质量挂钩制度。对运营管理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省市挂牌督办、服务区降星或摘星、降低通行费标准、暂停拆分通行费收入、指定养护等措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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