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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6-19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字体:

浙交〔2019〕12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港务管理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19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项目实行分级监管。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承办。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下项目:

  (一)100公里以上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

  (二)跨设区的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

  (三)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

  (四)沿海1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五)跨设区的市的三级以上内河航道工程;

  (六)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工程。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省批复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除外)、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之外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并主管监督以下项目:

  (一)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

  (二)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互通工程;

  (三)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

  (四)农村公路工程(含渡口工程);

  (五)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分工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由项目主管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第六条 属于政府组成部门的港航部门主管监督辖区内除省交通运输厅主管监督之外的其他水运工程(陆岛交通码头工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负责造价管理。

  第七条 对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监督的项目,下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监督管理。

  第八条 每年年初,省、设区的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分工清单,并组织实施。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分工。

  第九条 已办理监督手续的在建工程项目的主管监督按照原程序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分工的意见》(浙交〔201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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