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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

日期:2007-03-01来源:远大咨询【字体:

浙交〔2007〕54号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际,我厅对2002年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厅质监局,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计划,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

  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水运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二)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三)核备程序:

  1.省交通厅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市交通局(委)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核准或备案。

  2.市交通局(委)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各市交通局(委)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二)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已经审批;

  (三)已正式列入国家或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已经核备。

  第八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招标范围可以是:国际招标、国内招标和省内招标。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高速公路、大型港口或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工艺要求新的项目,一般应国内招标;其它项目可省内招标。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五条的权限划分,经省交通厅或市交通局(委)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监理招标事宜。如果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限价或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工作,不得越权代理,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并不得超越其资格等级相应的业务范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浙江交通网和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标段招标两种形式。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其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工程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公路工程一个监理合同段的长度一般为15至30公里,公路机电工程、房建工程一般以一个项目为一个合同;航道工程一个监理合同段的长度一般为10至20公里,中小型港口工程一般以一个项目为一个合同。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报备表格式见附件一)。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对招标文件作澄清或修正;

  (五)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按规定公示。

  (七)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决标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八)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小型水运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和大中型水运项目主体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省交通厅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编制,附属设施及其它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可参照上述样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天。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资格后审不通过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由招标人自行选择。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指资格后审)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指资格后审)规定的强制性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近三年没有严重不良信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提供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和要求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主要资料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概况;

  (四)近五年类似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情况;

  (五)正在监理、已中标和正在投标的类似工程情况;

  (六)拟投入到申请合同的主要监理人员基本情况;

  (七)拟投入到申请合同的试验检测设备情况;

  (八)近三年履约和信誉情况;

  (九)招标人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与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供应商有同体嫌疑的;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相同的合同段,招标人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各合同段的投标人,以防止围标、串标行为。

  存在母、子公司关系或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不得参加同一合同段的投标。

  每一合同段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和大中型水运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省交通厅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编制,附属设施及其它工程的招标文件可参照上述样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则为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合同段划分和评标办法;

  (三)合同文件,包括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四)规范,包括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

  (五)投标文件及有关文件格式;

  (六)资格后审资料(指资格后审方式);

  (七)图纸和水文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

  (八)其它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出售,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报备案部门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补遗书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补遗书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招标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70至120天。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其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投标担保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或保证金形式(其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采用综合评标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或固定标价评分法,一个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法。根据项目特点,招标人可采用无标底招标或有标底招标。采用无标底招标而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投标限价、标底或固定标价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或由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编制。限价或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投标限价、标底在开标前审查完成并应保密。

  一个合同段只能有一个上限和一个下限,或一个标底,或一个固定标价。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招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违反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参加招标项目施工,或为招标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均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可以独立的或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监理企业组成(总承包除外),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主办人,授权其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放弃投标。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该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文件(正本)中,凡投标书、投标担保、授权书(如有)、公证书(如有)、技术建议书(含商务文件)、财务建议书及资格后审资料(或资格预审更新资料)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字。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规定要求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证。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除第四十条情形外,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重新审查招标文件,并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一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该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抢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有以上情况之一者,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内容。

  设有投标限价或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公布。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不予受理或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或未按期送达;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三)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四)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公章;

  (五)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合同递交了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而未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的;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规定的限价或有效报价范围;

  (八)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九)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由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评标至中标核准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均应保密。

  第四十八条  评标组织及其职责:

  (一)组织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至13人的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委员会一般应设负责人,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一般可由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3天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应报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确认)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具体名单报相关部门核准。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保密。

  (二)职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十九条  评审主要内容:

  (一)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辩;

  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小签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文件上注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资格预审的各项强制性条件仍能满足;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效和金额提供了投标担保;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了监理服务费用的报价清单和总价,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8.监理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9.工程质量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若调换驻地监理工程师,应事先经业主书面同意;

  11.确认了招标人印发的补遗书;

  1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在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采用资格后审的,还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还应当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监理措施及履约信誉等方面对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1.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和形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监理机构设置和人员投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监理设施、设备配置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试验检测设备齐全,措施切实可行;

  4.监理工作程序符合监理规范(规程),对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符合工程实际,应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

  5.对质量、进度、费用三大目标控制及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措施切实可行。

  6.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无不良监理信誉;

  8.投标人没有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在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形式以及对合同条款是否有重要保留等。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按评标办法规定扣分或按废标处理。

  (三)投标报价的复核与修正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复核,在保持投标报价总价不变和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对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进行修正,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

  2.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应以填报的合价为准,修正单价;

  4.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总价为准,修正细目合价。

  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若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第五十条  评标可以使用综合评标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固定标价评分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技术建议书(含商务文件)、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技术建议书(含商务文件)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推荐中标人的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技术建议书(含商务文件)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错误。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提出推荐意见,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评标报告应当按以下格式并记录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回顾(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情况);

  (三)评标工作情况(包括评标工作组织、评标程序、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及废标情况说明);

  (四)评标结果和推荐意见;

  (五)评标附件及有关澄清记录:

  1.评分办法;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报价得分计算表;

  5.评分汇总表;

  6.澄清记录及其它。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并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当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交易场所和浙江交通网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应在3天以上。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公示期满或投诉处理结束后15天内,最迟30天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将决标报告(格式见附件二)及评标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必要时附上评标原始记录以便备查。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排名第一的推荐中标人和排名第二的备选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主管部门不得成立定标委员会,取代招标人的定标工作。若推荐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备选中标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中标人核准书(格式见附件三)后7天内,最迟15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改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它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招标:

  (一)一个合同段投标人不足3家,以至明显缺乏竞争力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五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但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工作。

  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存在重大偏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担保。

  第六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担保。

  第六十一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的同时,应当签订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第六十三条  任何一方不得拒绝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不返还投标担保;招标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按《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第二条规定数额以下项目的施工监理及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监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发布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2〕3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施工监理招标事宜报备表

  2. 施工监理招标决标报告

  3. 施工监理招标中标人核准书    

   

二○○七年三月一日  

 

  关于《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附件]附件1-招标事宜报备表
  [附件]附件2:招标决标报告格式-1
  [附件]附件3:中标人核准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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