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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16〕90号)

日期:2016-05-30来源:【字体:

  ZJSP17-2016-0014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浙交〔2016〕9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交通建设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经研究,现对我省交通建设行业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补充要求,并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活动挂钩的应用机制作适当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以强化管理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责任为抓手,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各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以下同)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确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公示上一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时受理、答复企业提出的申诉事项(企业对录入的信用行为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应先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由建设单位受理并答复,企业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再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公示并确定丙级资质设计企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

  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约谈、检查记录、通报等均应作为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采信依据纳入信用评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每季度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信息录入不全、不客观公正、不及时等情形的,应责成建设单位立即纠正。

  (二)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省港航局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充分发挥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将全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具体信用评价工作委托省公路局负责,将全省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具体信用评价工作委托省港航局负责。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应加强对各地市信用评价工作情况的检查抽查,建立季度通报制度,有关结果作为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评分依据。

  具体信用评价工作委托给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后,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开发建设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完善申诉举报机制

  为体现申诉处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升处理效率,将申诉处理工作调整为:对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异议、对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申诉、对企业信用评分的申诉三个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一)对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异议

  每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设计、施工企业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每季度公示的企业信用行为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异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

  (二)对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申诉、举报

  设计、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的异议处理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收到异议答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诉,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有关处理结果应报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录入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企业信用评分的申诉、举报

  企业信用评分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设计、施工企业认为省厅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年度信用评分计算有误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公示单位提出申诉。公示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三、调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用机制

  现阶段AA级企业比例虚高问题尚未解决,信用评价结果不能如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现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机制作适度调整。调整后的应用措施如下:

  (一)招投标阶段

  1.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AA、A级)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实行有限次数原则。

  根据我厅最新信用评价结果,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或A级的,相应的信用等级得分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一定次数后失效(按每标段1次计),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可自行选择所投标段是否使用信用等级得分。其中:

  (1)施工企业参与公路项目各类别施工标段投标的,其AA、A级信用等级得分可使用3次;

  (2)施工企业参与水运项目各类别施工标段投标的(桥梁施工标段采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除外),其AA、A级信用等级得分可使用2次;

  (3)水运项目中桥梁施工标段采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使用信用等级得分时按公路项目施工标段计次。

  施工企业选择使用AA、A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未选择使用AA、A级信用等级得分,或者当年AA、A级信用等级得分使用次数已超出上限的,其信用等级得分按0分计。

  2.根据我厅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施工企业在投标中的信用等级得分均为0.5分(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或使用次数超上限的除外),B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C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5分;根据我厅或交通运输部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D级的施工企业限制投标。

  3.同一项目多个标段一次招标时,根据我厅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AA级的施工企业可参加2个标段的投标(最多只能中1个标段)。

  4.评标时不同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及投标报价都相同的条件下,根据我厅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优先中标。

  (二)履约阶段

  1.根据我厅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AA级的施工企业,其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A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8%,B、C 级企业为签约合同价的10%;

  2.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为我厅公布的AA级施工企业,同时交工验收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给予2%合同价格的质量保证金优惠,并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向承包人返还此优惠金额。

  四、其他要求

  请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尽快传达到辖区内各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抓紧落实2016年度信用评价各项工作。航电枢纽中非交通资质的企业可参照执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将有关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采信依据及时反馈给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机制调整的有关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附件: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格式)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30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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