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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8-03来源:【字体:

 浙交〔2012〕213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12号令)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工作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报告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一)建设单位在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将交(竣)工质量检测机构情况和工作内容等报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独立特大桥、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应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国、省道公路工程、其它水运工程应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乙级及以上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三)参与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的试验检测机构范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公布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公布的名录范围内进行委托。
(四)项目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其提交的检测报告备案时,可对报告中的关键参数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检,检测费用在项目概算的交(竣)工检测费中列支。
(五)参与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实体检测的试验检测机构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企业。
二、现场专项检测管理工作
(一)现场专项检测包括软基处理检测,软基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隧施工监测,桥梁荷载试验,路基路面自动化检测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
(二)50万元以上的现场专项检测一般应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检测机构。
(三)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专项检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分别由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工程的现场专项检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负责或由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现场专项检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和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现场专项检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负责或由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它水运项目的现场专项检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3.招标人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决标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各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专业评标专家库,在建立前,可委托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从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专业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待明确责任后,由责任单位承担。
原厅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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