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交〔2007〕14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和2007年全省交通工作会议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总体部署,厅研究制定了《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省交通的一项重点工作。按照2007年全省交通工作会议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总体部署,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好“先行官”,现对我省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全国、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交通行业要做好“三个服务”(即: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新理念,从建设新农村和交通事业和谐发展的全局高度来认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管理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一同部署、一同实施;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交通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和指导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承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制度。
(二)加强行业监管。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养护工程的计划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技术指导力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对养护经费除执行有关规定以外,还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省厅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重点对制度建设、计划管理、资金筹措与使用(特别是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养护经费不落实,不能满足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需要的县(市、区),省将在次年扣减相应的养护补助经费。各地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抓好改革试点。各地要因地制宜,抓好试点,在养护机构人员配备、资金筹措、养管模式、政策措施等方面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探索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省厅将重点抓好嘉兴市、海宁市、诸暨市、浦江县、淳安县、温岭市和泰顺县七个试点。各地也应选择1~2个县或乡(镇)作为试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行广泛宣传,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积极筹措资金
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来源,是养好、管好农村公路的关键。根据国办发〔2005〕49号农村公路养护“以县为主”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今后我省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以地方筹措为主,大中修工程经费由省在汽车养路费中按里程标准进行安排,不足部分地方配套。考虑改革的平稳过渡,对2007年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省厅继续予以补助。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和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在多渠道筹措资金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向农民筹资筹劳应严格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实施。
2007年省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经费分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两块进行补助安排。一是日常养护,省补助标准是:以2006年省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县乡道养护经费为基数,村道补助年公里800元(欠发达县及海岛县为1000元,脱贫县为1200元)。日常养护经费补助总额详见附表1。各县(市、区)在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时应将省补资金、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以保证日常养护经费的落实。二是大中修工程,省安排标准是:县道年公里13000元(欠发达县及海岛县为13500元,脱贫县为14000元);乡道年公里7000元(欠发达县及海岛县为7500元,脱贫县为8000元);村道年公里1200元(欠发达县及海岛县为1400元,脱贫县为1600元)。大中修工程安排经费总额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大修和中修项目,并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省级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安排经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给各县(市、区)。
省对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的补助安排标准和总额,为省对各县(市、区)的补助安排分配数,不能视作某一行政等级公路的资金计划安排。各县(市、区)在具体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和编制大中修项目实施计划时,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分配,并视公路破损状况安排大中修,以保证科学、合理使用有限的养护经费。其中村道的大中修省安排经费应专项用于附属设施完善工程,不得用于县乡道。
宁波市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自行承担。
为尽快下达2007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请各县(市、区)将今年拟计划安排的农村公路大中修项目,按附件2格式填写,并尽快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核查、汇总后于2007年6月20日前上报省公路管理局。
各县(市、区)在具体编制今年的大中修工程计划项目时,应根据附件1中省安排大中修工程经费总额,按大中修工程每公里省安排经费县道不高于30万元、乡道不高于20万元进行编制,不足部分由当地配套解决。县乡道大中修工程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批复与验收,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局备案。村道的附属设施完善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验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2007年的省级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安排,是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一次有益探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公路管理局反映,以便省厅下一步制定政策时参考完善。
附件:1.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省补助经费表
2.2007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表
浙江省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