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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6-04-03来源:【字体:

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
 
浙交办〔2006〕63号


 
各市交通局(委):
    现将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动态报备制度。航运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督促其在1个月内填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表》,并持相应资料(变更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查验相应资料原件后,将备案表和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章)报送市港航局(处),同时将备案表的各项内容输入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对应表格。市港航局(处)要及时将备案表和相应资料报送省港航局(其中:备案表一式两份,变更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各一份)。
    二、要加大对经营人市场准入后的监管力度,建立经营资质动态检查制度。除每年上半年统一进行年度核查外,对跨省运输的企业还要在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上门现场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由省港航局另行确定。
    三、严禁航运企业出让其经营资格,接受船舶挂靠。对接受船舶委托经营的企业,要督促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杜绝托而不管的现象,确保船舶运输安全。
    四、要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按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确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今后对转报虚假材料的市级管理部门,省港航局要给予通报批评。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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