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交监〔2006〕85号
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试验检测单位:
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第12号令)的要求,我省已从今年3月份开始对提出申请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了等级评定,为使评定工作更有效地进行,现就评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各级主管部门和试验检测机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学习交通部12号令,正确理解掌握《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和实质内容,严格按照《通知》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中的要求组建和完善试验室。
二、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按照《通知》附件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评审专家从省质监局核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名单详见《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12号令做好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浙交监[2006]14号)文附件。
三、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必须达到《通知》附件1中《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的基本要求。对超等级范围申报项目(或参数)的试验室,其试验检测人员的数量应随超等级项目(或参数)的增加按比例增加。
四、试验检测人员必须与其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附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对聘用人员除劳动合同外,还须提供本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经原发证机关更名过的上岗证书(更名为现所在单位)。
五、为保证试验用房面积,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中增加“试验室平面布置图”一览(附件一),画出平面示意图,并标明尺寸,计算面积,经现场考核人员量测确认。租赁试验用房须与房主签订5年以上(含5年)的有效租赁合同(考虑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并附有租赁发票。
六、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申请资料中必须提供适合于本试验室具有可操作性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其目录参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现场评审报告》(附件二)中“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
七、试验检测业绩主要指近几年来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包括试验检测合同、委托书和相应的试验检测报告。
八、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检测项目,其试验检测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及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如“基桩检测”、“桥梁隧道检测”、“结构无损检测”等项目需有三名及以上检测人员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九、为了加强试验检测数据的网络化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统一检测试验报告格式,要求各试验检测机构统一配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软件”。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现场评审报告
浙江省交通厅质监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