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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日期:2002-09-28来源:【字体: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浙交[2002]3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改)建设计划、公路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水运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另有规定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工助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总投资在上述数额以下的项目招投标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也可按各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审查、投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
    第四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或浙江省交通厅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行业监管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委)负责。
   (一)管理权限划分:
    1、高速公路、国道、“四自”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且省有投资的省道新(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2、沿海、内河港口、航道改造等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新(改)建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其它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二)主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本行业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负责审查、核准或转报监理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评标委员会和中标结果;
     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管,提高核准或审核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
     4、指导、监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总结交流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三)核准程序:
     1、市交通局(委)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各市交通局(委)核准,报省交通厅备案;
     2、省交通厅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市交通局(委)审核后,报省交通厅核准。其中国道省道公路工程和中小型水运工程的中标结果可委托市交通局(委)核准。
    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按第六条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严格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各项程序,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进行招标活动。
    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二)邀请招标。对个别专业性较强、有资格承接的投标人较少或招标时间特别紧迫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
    (三)每一监理合同段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根据工程的性质,招标范围可以是:省内、国内、国际招标。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高速公路、大型港口或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工艺要求新的项目,一般应国内招标;其他项目可省内招标。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实施。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施工监理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能力;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5、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有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2、已正式列入国家和省公路、水运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4、监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按分级管理原则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监理投标。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标段招标两种形式。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其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第九条规定确定招标方式,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发布监理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三)发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对招标文件作澄清或修正;
    (七)编制标底(若设有的),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
    (十)评标,推荐中标人,写出评标报告;
    (十一)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十二)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举行合同谈判,与中标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等有关合同。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评标办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及其附件;
    (三)规范,包括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
    (四)投标文件及有关文件格式;
    (五)图纸和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
    (六)其它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文件一经出售,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经招标文件核准单位同意后,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7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变更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而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招标人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设有标底的,其标底由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编制,也可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标底在开标前审查完成并应保密。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应进行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邀请招标的应进行资格后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对投标人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扫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监理标段与施工标段的划分、工期、监理服务期、投资情况及工程规模与主要工程数量);
    (二)投标方式、提交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三)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四)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及格式的要求;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详细填写并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基本内容包括:
    (一)资格预审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概况;
    (五)近三年内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六)目前在监工程项目一览表;
    (七)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八)拟投入到本项目的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
    (九)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监理业务不得分包和转包。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独立的或联合体的形式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单位之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联合体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的资质均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看,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无效:
    (一)与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供应商有同体嫌疑的;
    (二)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书;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印鉴;
    (四)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五)填报内容虚假。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由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议及勘察现场。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的期限编制投标文件,直接送达指定地点。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放弃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包含的基本内容:投标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包括投标人概况,投标人组织机构表,投标人业绩表,目前正在承担或将要承担的工程监理项目一览表,驻地监理人员组成表,驻地监理人员简历表,对本工程项目监理的规划与措施,办公、生活设施与物品的配置,驻地现场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表,投标人及有关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服务费报价等。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团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正本)中的任何一页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人如需修改、补充投标文件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按规定密封提交。其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证,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和清退办法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抢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有以上情况之一者,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20至45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开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二)开标仪式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仪式,并应邀请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派员参加监督;
    (三)开标时,由招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密封的,工作人员方可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宣布标底(如设有标底的);
    (五)开标过程应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或未按期送达;
    (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三)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未加盖公章;
    (五)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七)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合同递交了两份及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而未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的;
    (八)投标人的监理费报价超出规定的有效报价范围;
    (九)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对废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以综合得分高低排出顺序,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次之为备选中标人,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评标至中标核准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职责:
    (一)组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13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一般应设负责人,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一般可由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3天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得到主管交通部门同意后,可由招标人确定和聘请专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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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职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
    (一)投标文件真实、可信;
    (二)投标人社会信誉状况良好;
    (三)监理机构人员数量、资质和专业配置等合理;
    (四)监理人员业绩与持证率符合要求;
    (五)监理方案可行,三控制二管理措施可靠;
    (六)监理检测手段可靠,检测措施可行;
    (七)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三十七条   监理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对每一有效的投标文件综合评分后,计算出每一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值,经监督部门当场签证后,按得分高低,排列出各合同段中各投标人评分结果的顺序。
    第三十八条   同一标段中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以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合同段的全部投标,并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提出1名推荐中标人和1名备选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分办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结果一览表;
    (八)经评审后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前处理的事宜;
    (十)向招标人的建议、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经要。
    第四十条   定标
    招标人必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中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主管部门不得成立定标委员会,取代招标人的定标工作。若推荐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备选中标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将决标报告及评标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必要时附上评标原始记录以便备查。
    交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查评标报告和决标报告,核准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在接到中标人核准书后7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一般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的10天内完成。大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30天。
    第四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但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活动。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必要时送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合同副本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为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合同履约完成后,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返还。
    第四十六条   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在7天内返还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并一次性返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第四十七条   任何一方不得拒绝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不返还投标担保;招标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
    第四十八条   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七章  纪  律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招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并由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序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一)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文件内容,或者故意隐瞒工程真实情况,使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四)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六)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七)接受投标人行贿或索贿的。
    第五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并由市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降低资质、取消相应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转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填报企业自身情况,或隐瞒、虚报资格等弄虚作假的;
    (二)在投标中互相串通、任意抬高或压低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
    (三)与招标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的;
    (四)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标底编制人等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招标过程中做好保密工作。对违反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外省外系统的中标人应到省交通厅办理《外省外系统监理单位在浙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动态管理手册》。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3日发布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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